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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机构设置第一条XX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是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的防灾减灾救灾协调机构。第二条区减灾救灾委设主任1名,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备案。第三条区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办)承担区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四条区减灾救灾委工作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
2、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五条区减灾救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主要职责:(一)协调推动各镇、街道、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全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
3、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三)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五)统筹指导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六)统筹协调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第六条各镇、各街道、区
4、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责任。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七条全体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区减灾救灾委全体会议。第八条会商评估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各镇、街道、成员单位参加的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会议,并形成会商评估报告。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灾害期间随时召开。第九条联络员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区减灾救灾委联络员。联络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工作调度制度。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等工作进展情况、会议议定事项调度,督促各镇、街道和涉灾部门全面落实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
5、作和自然灾害防治各项工程建设落实。第十一条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第十二条工作报告制度。各镇、街道、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报送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创新措施等。原则上每年向区减灾救灾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及建议。第十三条调查研究制度。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后形成调研报告。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建议。第六章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第十四条区减灾救灾委全体会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区减灾救灾办提出报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审定。会议形成内部情况通报或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会议,原则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或由副主任委托区减灾救灾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后形成自然灾害会商评估报告。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区减灾救灾委联络员会议。第十七条区减灾救灾委文件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区减灾救灾办文件由区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区减灾救灾办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