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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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市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活动,主要包括:(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部级领导在我市进行视察、考察、指导、调研等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市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等在我市的参观访问活动;(三)国家、省在我市召开的重
2、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四)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地区性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六)在全市范围内产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七)本市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活动;(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一)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
3、、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等文字性材料,以及相关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剧本、招贴画、徽标、画册、幻灯片、纪念章、纪念币、邮票、首日封等;(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含底片)、磁盘、光盘、电源胶片等材料及其文字说明;(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标志、证书、证件、奖章等;市外政要、友人赠送的礼品;(四)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第五条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整归档、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一)晋中市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
4、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二)重大活动主办、协办单位及重大活动涉及的县(区、市)、行业、单位应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三)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由本单位参与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将该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齐全、系统整理,设专门类目,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提前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由相关单位分别负责将
5、该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移交档案的,须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同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或指定的机构负责将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该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1个月内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协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各种原始记录向主办单位移交。重大活动主办、协办单位以及涉及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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