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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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高考补习生开展m浮历教育培训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
2、校外培训秩序,形成校内校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审批服务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宏观监督指导,县级审胡艮务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划部署、设立审批、登记颁证、日常管理、监替检查和评估工作.原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移交县级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I,坚决打击无证无照违规违法培训I.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捌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评估。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基本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中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等条件;由个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等条件;联合举办校外
4、培训机构的,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举办者应当具备与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2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万元.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睑资程序,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售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二)管理基本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苦、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5、,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外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按规定成立苗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监事会(监事)和f亍政、教学、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明确清晰。(三)校舍及设施设备基本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校舍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校舍应当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保持法定安全距离
6、,且不得使用违规建筑、I临时性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厂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不得租用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育教学校舍及设施;培训场所采光和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应当安装恻助监控设施.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利用自有场地举办校外培训I机构的,应当产权清晰,有法律认可的相关手续;租赁合适场所举办培训机构的,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3年.(四)师资基本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层次、培训觊模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
7、教职工队伍,教职工总数不得低于5人,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职称和5年及以上的教龄,或从事5年及以上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品性良好,能专职主持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工作.校外培训机构所聘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会计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聘任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
8、家有关规定.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先证照、后培训”的原则,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省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按照方案进行整改。但涉及学生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的要立即整改.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一点一证一名称、亮证培训”的原则,针对办学许可核准的地点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应当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须经同一县域审批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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