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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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补换发和注销登记)的应遵守本办法。林权经登记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权权利人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是明
2、晰林地和林木产权、进行林权合理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所有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权属统一、界址线闭合的地块。第四条林权登记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地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第五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发证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林权登记第六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申请、受理、勘测、公示
3、、审查、登记、发证。第八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九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S)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
4、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齐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林权登记人员根据林权登记申请表,在申请人、相邻林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组织对已申请的林权进行勘测、核实四至界线、面积、林种、树种,绘制位置图,核实无误后,几方签字认可。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结束的登记申请,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第十三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线、林种、树种、面积等数据准确;(二)林权权属依据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
5、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第十四条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在公示期内,如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第十五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六条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林权所有者在领取林权证时要上交原林权权属证明原件,原件已遗失的要由林权所有者本人提供书面证明,统一报至林权登记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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