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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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认定对象认定范围为: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认定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二、认定原则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三、认定机构(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日常工作。
2、(二)认定工作小组。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院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一)认定等级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即特困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二)基本条件L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
3、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A类: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400元以下,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B类: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学;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
4、方去世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有病人常年治疗,医药费用负担沉重;因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3.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550元以下。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C类:(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条件困难;(3)因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补充条件(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L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2.在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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