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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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等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第三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
2、业支持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在本市注册并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
3、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第五条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三)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第三章扶持奖励第六条经认定后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
4、一次性奖励:1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2 .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一次性锻高2000万元奖励。3 .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O万元奖励。4 .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给予。第七条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5、,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第八条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超过5队10%,20冬的,对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应增速档次分别按最高不超过企业管理人员上年度在我市个人工资薪金的5机7%、10%给予奖励。每人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下的不超过5人。笫九条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协调安排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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