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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XX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货物指:(一)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教学辅助、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使用的设备及其附件等;(二)软件系统;(三)教材、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四)药品、植物、食堂大宗物资、材料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
2、、绿化养护、维修保养、印刷、租赁、检测、咨询、评估、审计、委托、雇佣、软件开发及网站(网页)制作、使用权、安保服务及资产处置等。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既可是使用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也可是学校指定的牵头单位。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部门,未经授权校内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第二章集中采购范围第七条校内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目录外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集中采购范畴。财政性资金指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银行贷款、捐赠资金等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的资金。第八条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一)XX大学(货物、服
3、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二)目录外,采购货物单次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三)目录外,采购服务单次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第九条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单位采购同一服务项目同时满足:使用同一来源资金、年度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直接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等条件的下列服务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一)学术会议、学院(中心)举办培训班等需要采购住宿、餐饮、场地、会务服务等服务项目的;(二)在公开发行刊物、网站等媒体宣传学校或部门的;(三)在出版机构出版书籍等出版物的。委托会议服务公司、培训公司、公告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采购的,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学校审批同意的除外。采购上述(一)、(二)、(三)项服务,
4、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应由党政联系会、处(部)务会审议确定服务提供商。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第十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类。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其中,科研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设备等货物,由学校根据情况采用集中或自行方式采购第十二条XX大学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目录外限额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第十三条IOO万元以下的招标(简称“校内招标”)采购,由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组织;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第十四条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
5、标准以下的货物,凡网上竞价系统涵盖的,原则上应通过网上竞价系统采购。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由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组成。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货物非招标方式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网上商城;服务非招标方式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第十六条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学校按相关规定从中选择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行为。符合
6、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采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七条非招标采购方式(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二)竞争性磋商是指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磋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竞争性磋商采购:购买服务项
7、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单一来源是指在适当条件下学校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公开招标失败,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经学校批准由校内
8、单位承担的自制设备、软件开发和服务。(四)询价是指学校向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第五章采购方式确定第十八条集中采购范围外的货物、服务除学校有规定的外,其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第十九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其采购方式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目录内的。按XX大学货物集中采购目录内相关方式执行。(二)目录外的: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国采中心网上竞价系统或学校网上竞价系统采购。如以上方式无法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
9、方式。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三)采购的货物属于“国采中心确定的18类产品“,且单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在国采中心指定的网上商城采购。如不通过国采中心指定的网上商城采购,其采购方式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服务,其采购方式按下列要求确定。(一)IoO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等;(二)IOO万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第六章采购方式变更第二十一条采购方式变更指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需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已确定了采购方式需调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招标限额以下
10、的变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第二十三条招标限额以上的变更,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达到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50200万元的货物、100200万元的服务米购,校务会审批;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学校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后,财政部审批。(二)已按招标方式开展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但招标未成立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报名参与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审批权限为: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管理
11、处审批;预算金额在50-100万元的,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100-200万元的,校务会审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学校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后,财政部审批。第七章采购程序第二十四条凡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应按下列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一)申请。项目管理单位通过“国资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填写XX大学物资申购单,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确定采购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及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大小、技术要求、市场行情和时间需求等因素,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分为技术部分和
12、商务部分,其中技术部分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商务部分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单位配合;(四)发布采购公告。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的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指定媒体和学校招标采购网发布,公告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招标、非招标采购等,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在学校招标采购网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发出采购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招标”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非招标采购按每一具体采购方式规定的时限执行;发出起始时间可从公告期满后开始,也可从公告之日开始,时限可根
13、据实际情况延长。(六)踏勘现场。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可根据项目情况与项目管理单位对潜在供应商集中统一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七)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由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数的2/3。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预算在IOO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A)开标、评标和谈判。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九)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在收到评标(审)报告或自行组织采购结束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审
14、)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公示。招标米购项目,在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由招标组织机构负责公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在国家指定媒体及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公布,公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招标”在学校招标网上公布,公告期为I个工作日;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组织机构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学校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签订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等订立书面合同,并将经审核的书面合同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物质设备和服务采购合同专
15、用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可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1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最终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应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媒体上公告。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程序(一)招标文件编制。技术部分: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商务部分:“校内招标”采购的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负责,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二)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其他事项。(三)招标文件审签。文件编制完成后,“校内招标”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审签;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和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会签。(四)公告及发出招标文件经审签后的招标文件,“校内招标”在“XX大学招标网”上发布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XX大学招标网”上发布公告。(五)投标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