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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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特制订本认定办法。第一条认定工作对象认定工作的对象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管理办法中学生是指具有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学生(不含MBA/MPA)。合作培养定向生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是否纳入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第二条认定工作依据XX大学认定工作依据人工智能判定、入户家访评估、家庭经济可支持指数(FFSC)测算、谈
2、心谈话等手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和认定。认定工作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含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突发状况因素。家庭在当年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顿,无力支撑学生在校生活费用。(四)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档、奢侈消费。(五)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
3、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三条认定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模型进行定量评价,再经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贝限第四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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