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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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部署,规范我市专精特新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专业性、便利化的精准服务,形成政企沟通桥梁,构建专精特新企业五公里服务圈的服务载体。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服务站资质认定、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间,全市培育认定不少于100家
2、服务站。第四条服务站的命名规则、标识和证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设定。服务站的名称一般为“公司简称”加“服务站”构成。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五条服务站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专业化服务机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二)申请主体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北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及以上。(三)经营状况良好,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第六条服务站应当具备以下服务条件:(一)具有适合开展企业服务的
3、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政策信息传播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至少配有1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不低于100O平方米的可供开展活动、举办宣讲会等的服务空间。(二)拥有企业服务工作团队,配有3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三)有较为成熟的服务经验和服务模式,上年度服务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0家次,或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公益类活动不少于15次。(四)具备提供专业化、公益性服务的相关资源。第七条服务站认定工作流程为:(一)服务站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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