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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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应纳尽纳、公 开公平、严格规范等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确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
2、年人, 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 劳动能力:(一)年龄超过60周岁;(二)年龄未满16周岁;(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 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阖呆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 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麻E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除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
3、、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 计入总收入外,其他所有收入均应计算在内,且不作扣减。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州、直管市和神农 架林区(以下简称省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当地 人民政府同意。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应严于当地副氐生活 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第八条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无 生活来源:(-)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3倍 的;(二)拥有新品价格超过当地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或规模性种养殖等经 营性活动的;(四)除被住建部门认定为U D级的
4、危房外,拥有两套及 以上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住房和承租房)的;(五)承租集体或他人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的;(六)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七)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A)省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法定义务人主要依据法律关系确定,同时兼顾公序 良俗。对关系人客观存在等情况,应依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判定 的义务人,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视同为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该义务人无履行 义务能力:(一)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
5、于当地上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 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 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眼诩艮刑的人员, 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第十一条法定义务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应逐人判定,所有 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方可判定申请人具备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第十二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三章申请及
6、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湖北政务 服务网、“鄂汇办APP等方式提交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生活来源、财产状况 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 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 关手续。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的其救助供养政
7、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 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 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一次 性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所有规定材料的,不予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 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杳,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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