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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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J 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 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够开 展长期护理服务,经遴选后与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 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养老护理 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机构、居 家护理服务机构。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经办机构”,
2、是指省医保经办 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办全省长期 护理保险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是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 标准制定、异议复核等相关管理工作。笫五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由各级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议管理遵循属地管 理原则。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 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初审、服务协议签订及日常的监督 管理工作。委托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开展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定点服务机构费用进行审核、结 算及支付。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为享受长期 护理
3、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和与之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第二章遴选第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应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 、方便服务、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笫七条 本省(市、县)行政区域内,经卫健、民政、市 场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的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养 结合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托老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 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服务机构,并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配合做好遴选评估 工作。笫八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实行遴选评估制,符 合条件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向所属医疗
4、保险经办 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各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材耨进行审核、组织实地验看,并 将审核结果、验看情况上报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遴选复评。笫九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时间不低于3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具备相关经营许可;(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三)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其中,申请市级或县级居家 护理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场所面积分别不少于IOO平米、40平米;(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五)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六)建立健
5、全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 度,配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规范;(七)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 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要;(A)服务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 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九)聘用或雇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I,并取得 相关资格证书,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与自身服务能力、服 务需求相匹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专职护 理服务从业人员与入住服务对象之比不低于1: 8 ,其中为重 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的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与重度失能人员 之比不得低于1: 4;(十)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除应满足
6、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 具备承担行政区域内提供护理服务的失能人员家属、亲属、邻 居等人员的服务指导能力。第十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二)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医疗或养老 机构护理)评估表或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居家上门机构护理)评估表;(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利机构提供营 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 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五)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1 .医疗机构执业许
7、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3 .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 议复印件(加盖公章);4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5 .基本保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六)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七)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1 .民政、卫健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正、副本复 印件(加
8、盖公章);2 .针对失能人员家属、亲属、邻居等个体护理人员的管理 规范;3 .申请市级定点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主城区内设置分支 护理机构情况;(八)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护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 培训合格证书:1 .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花名册 ,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 .养老机构提供护理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加盖公章);3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花名 册、护理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专职护理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低于10名,原则上护士不少于1人。(九)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 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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