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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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险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规章、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全 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杳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杳(以 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规范、高效 和便民利民原则。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
2、督和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 防审验工作,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承担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指定的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按照职责参与火 灾事故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以 下统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 防审验工作。第四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 救援机构等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管理信息共享、 联合监督检查等机制,提高消防审验工作质效。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 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
3、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六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业 务技能的学习培训I,提高工作人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能力和 专业技术水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杳的,应 及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 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4、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第八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施工图设计文 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时限按照联合审查要求执行。第九条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市级消防审脸主管部门应当提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 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单位等,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未 落实到位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
5、见书。第十条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得 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杳手续。第十一条对剧本杀、康养中心、储能电站等新业态建设工 程以及其他难以判断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琮合考虑火灾危险性等级、建筑规模、业态特点、使用功能等 因素,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对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 改造利用工程,可使用该项目原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报消 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三条消防审险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应 当予以
6、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第十四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核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 工图纸与经消防设计审杳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 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 展现场评定。笫十五条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 起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联合验收的,验收时限按联 合验收要求执行。第十六条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具备独立使用 功能,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一个或多个 单体工程,可以申请消防险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十七条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
7、化街区需要,消防 设计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建设 工程,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论证,重点论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是否不低于建成时 的消防安全水平。论证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的技 术支撑。笫十八条对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 类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 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 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 且建筑
8、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的地上公共 服务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类及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除外);前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教育设施;2.医疗设施;3.文体 活动设施;4.商业设施;5.金融服务设施;6.社区服务设施;7. 市政公用设施。(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五)丁戊类厂房;(六)丁戊类仓库。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适时调整一般项目和重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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