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倒卖铝粉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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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倒卖铝粉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一、基本案情葛某某注册成立北京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起其在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有资质的湖南某 公司等多个单位以每吨铝粉1万元至2万元的价格进货后,又通 过签订销售合同方式以每吨加价1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北京 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20余家有资质的公司,在2008年至2020 年间售卖铝粉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在整个交易环节,葛某某 只在销售方和购买方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直接经手参与, 未实际参与生产、仓储、运输,只是通过居间买卖赚取差价,由 上游公司卖家直接发货至下游公司买家的方式售卖铝粉。二、分歧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
2、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须同时具备三 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实施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四种 非法经营具体情形;三是非法经营行为侵害了市场正常秩序,且 情节严重。上述三条件缺一不可,反之则不能评价为非法经营罪。 具体到本案,争议点主要在于:涉案铝粉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 第(一)项中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居间买卖铝粉(未实际参与生产、仓储、运输),能 否评价为扰乱市场秩序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第一种意见认为,铝粉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经营许可,居间买卖铝
3、粉数额较 大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完全符合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于法有据。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由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为此,违反条例应评价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 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全链条许可管理制度,其中针对经营环节规定“国 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铝粉属于危险化学品,葛某某在未经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且销售数额较大, 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犯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正常市场 秩序的法益,有必要动用刑法
4、加以规制。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形式上看,非法经营铝粉行为确实违反 了国家规定,但认定铝粉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其 他限制买卖物品“没有法律依据,与相关司机解释明确“专营” “专卖”物品不具有同质性,因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故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国务院条例从法律位阶上看系行政 法规,属于“国家规定”范踌。危险化学品目录制爆危险 化学品名录等均规定铝粉属于危险化学品。刑法第225条第 (一)项中列举了“专营”“专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三 类。前两类很清楚,主要是指食盐专营、烟草专卖,相关盐业、 烟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而“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是兜底性规定,在认定
5、上应基于同类解释规则,与“专营”“专 卖”具有同等性质的特殊物品。虽然现有法律法规明确“铝粉”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属于易制暴危险化学品,但“铝粉”广泛用 于社会生产生活,危险性程度也不大,不应纳入限制买卖物品的 范畴。换言之,不能因为“铝粉”属于危险化学品,对经营主体 设置了行政许可,就推定“铝粉”为限制买卖的物品,应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其是否具备限制买卖物品的本质特征。第三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铝粉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 项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但综合考量,本案不具有违 法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情形的,应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罪处理。条例规定国
6、家对危 险化学品实行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全链条许可管理 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 危险化学品,喝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 的物品”。未取得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虽然具有违法性, 但没有给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制造风险或造成实害结果,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必要动用刑罚科处,以刑法第 13条但书之规定,作出罪处理为宜。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一)铝粉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对该类犯罪的认定,依赖于 行政法前置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罪
7、状表述,构成该 罪前置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何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96 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除了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 换言之,如果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则不属于违反 国家规定。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国家规定”。 该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卫生筝部 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明确规定 铝粉属于危险化学品。虽然从目录制定的主体看,属于部门 规范性文件,但制定目录本身是为了落实条例规定内容, 系条例的具体化,从整
8、体上考量其应评价为上位法条例 等同的法律位阶。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第81条之规定,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由于我国对铝粉的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铝粉的经营需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故将铝 粉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是有法律依据的。(二)葛某某经营铝粉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本质特征评价行为定性的核心是要依据案件事实,以法益保护为指 引,实质性判断行为人是否对刑法具体罪名保护的法益造成实害 结果。是否构成犯罪应坚持实质犯罪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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