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释语境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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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解释语境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摘要:国家考试具有法律依据多元、重要程度各异、考试形 式多样等事实特征,对涉案考试类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 考试”的规范评价,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司法实践应立足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综合考量涉案考试的法律依 据,考试的目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考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考 试公平性与真实性保障等因素,对特定考试纳入刑法保护的必要 性进行实质评价。评价中要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阐 释为基础,深入求证组织涉案考试的法律依据,具体化情境化考 量涉案考试的社会功能与刑法保护必要性。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国家考试实质评价刑法保护组织考试作弊罪自适用以来,在
2、规制破坏考试制度、维护公 平竞争秩序、引领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组织 考试作弊罪的适用,“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组织考试作弊 案件解释),对该罪规制的考试进行类型化列举。由于各类考 试的法律依据多元、考试所承担的功能多样、考试的重要程度各 异,司法实践围绕该罪涵括的具体考试类型,以及应如何审查判 断涉案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分歧较大,裁量标 准与认定路径不尽一致。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分歧基本案情鲍某、张某某分别为北京某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的实际负责人和培训主管,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 二
3、人在该公司开展的高压电工作业及焊条电瓠焊与碳弧气刨等 电工从业资格考试中,多次伙同他人以提醒考生离场或速程帮助 考生答题等方式,帮助考生作弊。2020年12月底,该技术培训 有限公司考点的集体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因他人举报而案发。某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鲍某、张某某涉嫌组织作弊的特种作业资 格证考试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 处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7个月。1围绕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内涵和电工从业资格考试的特 殊性,办案人员就电工从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 考试”产生了较大分歧。持肯定意见者认为评价涉案考试是否属 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从考试的实际功用、考试作
4、弊的 实际危害、组织考试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实质解读,电工作业 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的从业技能与风险管 控能力作出更高要求,因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特种 作业规定)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时,将电工从业资格考试列为特种作 业考试类型。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有严格要求和限制,电工从业资格证考试是根据特 种作业规定而设置,并未有法律规范对此种从业资格考试必须 设置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电工从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司法实践分歧源于对组织考
5、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特定 考试的法律依据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等问题认识不全面,实有必 要结合本案对组织考试作弊案件解释第1条第1款第(四) 项的具体适用进行探究,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规范内 涵,理清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审查判断路径。二、应结合规制目的阐释刑法保护的考试类型刑法规范供给的有限性与刑事犯罪无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决定了司法实践不得不结合具体法律事实与规制需要,阐释规范 语词的内涵。作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法律规 定的国家考试”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单纯的事实性概念。判断 某一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立足该罪的规 范保护目的与具体考试对规制目的的实现
6、程度进行实质评价。(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承载着维护考试功用的规制目的规制目的是刑法各罪建构的核心,准确适用组织考试作弊 罪,也需理清该罪的规制目的。“法律规范是人类活动的目的性 产物,为调和利益冲突而建构,任何规范条文的背后都是特定规 制目的的缩影。” 2每条刑法规范条文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 的,一种实际的动机。3任何刑事罪名都围绕一定的规制目 的而建构,刑法条文是特定规制目的的具体承载。规制目的是立 法机关制定刑法条文与选择规范语词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具体的 法律条文承载着表达规制目的、阐释规制意图的作用,对规范语 词所表达的规范内容的阐释必须结合规制目的进行解读。在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内涵
7、进行界定时,首先应该 结合立法背景,探究该罪的规制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组 织考试作弊行为多发,并呈现规模化、产业化、网络化趋势,严 重影响了考试制度的效用发挥,损害社会公平竞争,危及社会诚 信体系建设。但因针对性罪名的缺失,对此类规模性的组织考试 作弊行为,只能以行政处罚为主,对少量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 只能通过评价具体的手段行为进行入罪处罚。”为了保证依法举 行的国家考试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 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以便对规模化和专 业化的组织考试
8、作弊行为进行针对性惩治。立法机关增设组织考 试作弊罪的目的在于通过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制度的实 践功能,引领社会诚信风气,塑造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对国家 考试的审查认定也要以充分体现和实现规制目的为前提。(二)刑法并非保护所有类型的国家考试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考试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司法实践对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解读要兼顾立法规制目的与司法实践 规制需要,平衡规范的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对特定的法律 条文语词的解释,必须在立法规制目的与司法实践规制需要之间 往返循环,不断求证解释结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从实然状态看, 国家组织的考试类型众多,哪些考试更值得刑法保护,刑事立法 必须作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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