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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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 需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指被本草、医籍、方志等 记载,且国家药品标准未收我、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而在同部地区有多年药 用习惯的中药材。第:条 作为药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标准管理、生产、使用及其 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确仃习用历史的地 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制定标准,作为省级中药材标准颁布实施。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
2、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第五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包装仓储、养 护、运输等可以参照中药材生产质批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试管理规范 等执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执行标准.第六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生产、使用应当关注野生药材资源的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对资源紧缺、濒危野生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依法开展人工繁育、野 生抚育、仿野生栽培等种植养殖,降低对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并公开相关信 息。第七条 无需特殊加工炮制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村医疗机构执业的 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根据当地临床实际需要
3、可以 自己种植、采收,在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具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第二章标准管理第八条 省级药品监仰管理部门制定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省级中 药材标准,应当坚持严通、科学、客观、公开的原则,遵循中医药理论,符合 当地用药习惯和特色要求,保障药材质量与用药安全。省级中药材标准中记载的道地产区、生产方式、生长年限、采收时间、产 地加工方法以及质量评价等应当称戊传统经验,符合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生产 加工实际。鼓励传承传统经3食和技术,支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表征传统质量评 价经验和指标,第九条 省级中药材标准新增加品种,应当对其历史应用、基原、药用 部位、采收加工、性味归经、功能主治
4、、用法用量以及安全性等进行考证或者 研究.对具有安全性风险品种的收载应当慎重。第十条 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参照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3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的格式和用讲,必要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省级中药材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及药材的具体特点调整相关项 目。对于具有安全性风险的药材,应当在标准中增加临床用药安全性提示信 息,包括当前毒理研究等已经发现的毒性等内容。第十一条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应当参照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中的中药材命名原则命名。原地区Al用名称可以在标准中收我。对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的鞋原以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省级中药材标准不得
5、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 而收我;对与国家 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的加原或者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省级中药材 标准不得采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己有的名称予以收载.第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中药材标准发布后30日 内,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备案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有关事项与国家药典委员会进行沟 通交流。第十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已经 发布的省级中药材标准收栽品种日录以及药材某原、药用部位等相关信息通过 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隹询。第十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药品
6、风险控制 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已发布的省级中药材标准开展修订、提高工作“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校、协会学会、企业等参与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制定 修订工作。第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 种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提出标准草案,向国家药典委员会申请新增国 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典委员会依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第I,六条 省级药品监杼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收我药材品种 情况,及时调整其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在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后,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同一药材标准即自行废止,并向社会公告。对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予以废止,并
7、向社会公告。第三章生产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按照合理确定的生长年限、最佳采 收期和产地加工方式采收加工,确保药材质量。第十八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医疗用 诉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收载的毒性中药品种以及省级中药材标准中明确记载具 有剧毒、大毒的中药材除外.第十九条直接收购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美的硬件设施,验收人员应当具备鉴别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第二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 质地管理规范要求做好购进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进货险收,医疗机构购进地 区性民间月用药材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
8、购进记 录。购进记录应当注明药材的品名、执行标准、产地、采收(加工)日期、供 货方、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第二卜一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原则上在产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行政区域内使用,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应当落实追溯制度,确保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相关的中药饮片、制剂等可追 溯。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有适 宜的包装,并标明品名、产地(标注到县级行政区)、采收(加工)日期、执 行标准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使用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制定省级中药材标 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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