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证据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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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案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证据审查摘要:重罪检察中对于命案的审查办理,往往围绕认定犯罪 的客观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以及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据此架构 起“清楚的犯罪事进而拟制继续侦查方向、作出批准逮捕 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可以说,这样的“以犯罪事实为中心”的审 查模式贯穿于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上诉抗诉直至死刑复核等重罪检察诉讼全流程,在绝大多数命案 中能够让办案人对犯罪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或对案件处理作出正 确决定。但遗憾的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批捕、起诉甚至是判 决后,行为主体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尴尬”局面,给坚不可摧 的追诉体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行为主体因没有刑事责
2、任能力导致不构成犯罪的“错案”发生。检察官应绷紧审查主体 责任能力这根弦,将其贯穿整个诉讼全流程,做到应查尽查,尽 早排查可疑痕迹,有效避免因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的“无罪”案 件发生。关键词:命案责任能力证据审查实践中,命案的证据链条相对较为完整,证据标准相对较高, 证据体系在侦查阶段已经较为完善,除封闭空间、零口供且客观 证据较为薄弱的极特殊情况外,命案办理的难度和需要检察官投 入的时间、精力较于其他重罪案件相对较小,但也容易导致检察 官在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具体决定时,一定程度上忽视对 犯罪动机、起因、主体、对象、环境、发案背景等其他案件事实 的分析判断,其中就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
3、力这一关键犯 罪构成要件的审查评估。诚然,解决此问题并非难事,只要在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 “证据清单”中加之“责任能力鉴定”即可,但此种一刀切、粗 犷式、极其浪费司法资源的对策并不“高明”,尤其是对于依赖 极短侦查期限的审查逮捕案件更不具备可行性。故笔者结合实践 中两起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犯命案的审查办理,为广大重 罪检察同仁办理此类案件明晰审查重点、找寻评估线索、排查可 疑痕迹,进而提出有效工作思路、完善审查方向,以期规避办案 风险,力求尽早发现并有效避免因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的“无罪” 案件发生。案例一犯罪嫌疑人赵某仁与被害人董某艳系同村邻居, 董某艳与白某辉系夫妻关系。赵某仁因怀疑白某
4、辉预谋杀害自己 而心生怨恨,产生了先将白某辉、董某艳夫妻二人杀死的想法, 并在商场预先购买了一把菜刀。2020年5月19 0 5时30分许, 赵某仁发现董某艳在乡道边等班车,遂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之前购 买的菜刀来到董某艳面前,并质问董某艳“白某辉是否监视我”, 董某艳予以否认,赵某仁随即用菜刀对董某艳的颈部连砍数刀, 致董某艳死亡,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董某艳 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切颈部等处造成颈部肌肉及大血管断裂 致大出血死亡。同年6月1日经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机关对赵 某仁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经鉴定,赵某仁患有精神分裂症,在 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刘某山系聋哑人
5、,其与被害人刘某君 系兄弟关系,二人共同居住。2021年,刘某山因脑出血经抢救 出院后回家中养病,刘某君照顾刘某山的日常起居,后刘某山身 体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二人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琐事产生 口角。2022年2月13日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山想烧 坑,但其二哥刘某君不同意,并打、挠刘某山,还把烧坑的柴火 扔了,引起刘某山不满。刘某山遂持镣刀把、长木棍、砖头等工 具多次击打刘某君头面部、四肢等部位,致刘某君死亡。当日, 经刘某山的大哥刘某权报案,公安机关在刘某权家中将犯罪嫌疑 人刘某山抓获。经鉴定:刘某君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头 面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对犯
6、罪嫌 疑人刘某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提起公诉。经鉴定,刘某山患 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贲任能力。一、命案中判断可能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要点上述两起命案,有现场、有物证、有证人指认、有鉴定,且 与犯罪嫌疑人详实、准确、全面的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说,在犯 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均没有任何争议,足以得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处理意见,于是办案人仅仅依靠惯性思维, 在确认“人没抓错”以后,便“过于自信”地轻易作出了批准逮 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自身精神状态和有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判断,导致案件在后续进程中分别在审查 起诉阶段和审判环节出现了所谓的“新证据”,
7、即犯罪嫌疑人被 鉴定出在案发时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而中断了检察机 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足以引越办案人的注意和反思。(一)案件发生是否符合生活常理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办案人不能仅盯“实然”,更应关注“应 然”,即命案理所应当要查明“实际发生”,但办案人更需要深 入判断是否“应该发生”。在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上 班等车路边当众将其砍杀,命案“实际发生”且清晰明了,但其 犯罪动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并不符合常理,可谓“毫无缘 由“。尽管嫌疑人本人供述称被害人夫妻想要谋害自己,所以提 前早有准备,买刀“先下手为强”,当然农村发生的很多命案起 因都是一垄地、一句话等“鸡毛蒜皮”的小事,
8、所以同村村民平 时有所矛盾产生仇杀也并非异常,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命案来 说,办案人对任何心存怀疑的事实都应当达到有证据证明或排除 的程度。对于生人之间毫无缘由、至亲之间没有积怨、起因动机 较为牵强、发案情形不合逻辑等明显超出一般社会认知和生活常 理的命案办理,应当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深入评判行 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认知能力,排除异常精神障碍因素介入的可能 性。(二)嫌疑人的健康状态是否异常可以说,身体情况直接反映或是影响精神状态,对于评估行 为人是否有精神障碍具有直接参考价值。实践中,办案人对于犯 罪嫌疑人身体、智力或精神状态的审查往往仅凭借就诊病历、残 疾证、精神病史等书证表象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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