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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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保护我区国有林场林地资源,促进林场改革发展, 巩固我区的生态优势,按照自治区、市的统一部署,决定 在我区开展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 整治)工作。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 6号)、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壮族白治 区人民政府办
2、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综合整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集中打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坚决收回被侵占的国有 林场林地,建立起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分级监管机制,落实 全区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林场的责任, 完善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 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被破坏、 国有资产不流失,提升我区林业生态建设水平。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 关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抓出成效。(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要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依 法依规处理。()
3、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先回收容易的、近期被侵 占的林地,取得经验后再回收难度大的、被侵占时间长的 林地,做到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四)坚持利益兼顾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施策, 在确认林地权属的前提卜.,尊重历史,考虑群众的合理诉 求。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在2018年已完成收回被侵占 国有林场林地面积15%的基础上,2019年12月底前收回面 积比例达到任务数40%以上,2020年12月底前收回面积比 例达到任务数65%以上(详见附表)。四、整治重点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界林权证或经人民 法院判决的合法权属凭证为依据,依法界定侵占国有林场 林地情形。对各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
4、要严格把握政 策界线,明确处理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稳妥推进。 重点整治以下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修建建筑物、开展项目建设、 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倾倒垃圾,以及向国有林场林 地排放废弃物等侵占和破坏国有林场林地的行为。对该类 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杳处,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洛 满镇人民政府、流山镇人民政府、太阳村镇人民政府,白 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分局、相关林场。)(二)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且已改变林 地性质的行为。经反复说服教育仍拒不将所侵占林地归还 给国有林场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5、 司法机关处理,所侵占的林地由国有林场收回经营。(责 任单位:洛满镇人民政府、流山镇人民政府、太阳村镇人 民政府,白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分局、司法局、相关林 场。)(三)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植树种果等生产的行为。 经说服教育,能积极配合,并于2019年12月底前与国有 林场签订归还林地协议的,不追究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由 国有林场与侵占者协商确定所种植林木处置方式;经反复 教育仍拒绝归还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依法追究侵占人 的法律责任。(货任单位:洛满镇人民政府、流山镇人民 政府、太阳村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分局、 司法局、相关林场。)(四)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葬坟的行为。对已被侵 占的
6、国有林场林地上修建的坟墓,相关当事人要按期与国 有林场签订协议,确保不新增葬坟或新建墓碑等设施,不 扩大现有葬坟占地面积,遵守国有林场护林防火等相关要 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严禁侵占国有林场林地新增葬 坟。(责任单位:洛满镇人民政府、流山镇人民政府、太 阳村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分局、民政局、 司法局、相关林场。)(五)擅自在与国有林场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 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改变林地性质的行 为。各相关部门要限期组织调处,确定国有林场林地的四 至界线,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对擅自在与国有林场 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并改变林地
7、性质的,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机关要 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洛满镇人民政府、流山镇人 民政府、太阳村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分局、 司法局、相关林场。)(六)当年新增的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要防止新 增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当年新增的被侵占国有林场林 地必须当年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洛满镇人民政府、流 山镇人民政府、太阳村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市公安 局分局、民政局、司法局、相关林场。)(七)其他情形。对林业“三定”时期已核发林权证, 但在之后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林场与当地村屯 (生产队)另行签订协议,进行林地互换或退地给当地村 屯(生产队)的,原发证机关要按法定程序对原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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