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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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打造全省沿海经济增长极,促进航运业高质量、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航运企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在注册的集装箱船运输、散杂货船运输、油船运输、液体化学品船运输生产企业等相关航运企业的资金奖励,适用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航运企业包括从事水上货物运输和提供航运服务的企业。第二章新增运力奖励第三条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在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造、购置,登记在市的5000总吨以上普通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专业运输船舶(油品、液化气、化学品船舶),且承诺在市注册经
2、营8年以上,年有效运营天数300天以上的,给予新增运力奖励。标准为船龄在10年以内,每载重吨给予奖励110元,10年以上非老旧运输船舶每载重吨给予奖励50元。奖励资金分2年平均发放。船舶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新购置船舶不包括市内船舶转让。第四条支持国际海运发展。在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船龄不满5年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CCS船级),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从事国际海运或两岸运输业务的,按照10元/载重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IoO万元。第五条申请第三条、第四条新增运力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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