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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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2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 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防范 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 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
2、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 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 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 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 务:(-)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完整资料信息,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 不补充完整的;(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五)其他应当
3、终止业务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税务币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 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 息保密。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纳税申报鉴洱艮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 不相容原则。根据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规定,承办被鉴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4、 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同时承办被鉴证单位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代理及其他存在影响鉴证独立性原则的业务。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 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寺、业务委派、 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 质量控制。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 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 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 案的服务流程。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九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所得税汇
5、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是指税务博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 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定和证明的活动。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 事人及术语:(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 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三)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 是委托人有权指
6、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评价和证明的年度纳税申报事 项,具体是为被鉴证人编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1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鉴证目标, 是鉴证人通过对被鉴证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事实、证据、 依据、程序、处理五个方面情况进行鉴证,证明其真实性、 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发 表相应的鉴证意见。第三章证据收集与评价第十二条鉴证人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 务,对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鉴证证据,根据涉税鉴证业 务指引(试行)的规定,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等方面进
7、行证据鉴证并确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相关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鉴证人应当根据被鉴证人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鉴证 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被鉴证人提供所需的相关鉴 证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鉴证资料清单,并告知被鉴证 人进行事前准备。第十四条鉴证人可以通过列示鉴证资料清单、问卷调查、 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鉴证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 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 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相关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纳 税调整项目、税收优惠项目、弥补亏损类项目、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项目等九个方面鉴证证据。第十五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
8、应取得有 关鉴证材料:(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社会信用代码证情况、申报纳税 情况、税务检杳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夕股资情况、 分支机构情况等;(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 计准则、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本年度企业 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 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 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 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四)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 对外投融资等。第十六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 列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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