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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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促进 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相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过程中为控制工程质量,由建设、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委托的 取得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的试验室。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质量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 按照备案通过的质量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
2、的工程建设项目 提供质量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质量检测业务。质量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杳每年不少于1次。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 质量第一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行业管 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保障和实施行业 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 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立要求第五条 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质量检测 机构应具备交通行业相应能力的资质证书。工地试验室设置有 关人员、质量检测项目、参数及相应的仪器
3、设备配备、环境等 要求见附件2。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质量检测人员应当是 质量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 的注册人员,且不得同时就职于两个及以上的工地试验室。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质量检测持证人员不得随意 进行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质量检测机构填写辽 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5),报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监督部门备案,其变更后的检测 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包 括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条件)。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备案的授权检测项目、参数以 及试验方法配备满足要求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
4、,应 对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测 量环境条件的辅助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应 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仪器设备的 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第九条国省干线及水运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合同段按 合同约定未单独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 构提供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服务,并在施工现场设立由专人负 责的满足施工条件的养生室和成型室。农村公路项目结合实际 可参照执行。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要求第十条质量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经项目 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审核同意前,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 收,专
5、家一般由3人组成,从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评审 专家库中选取,并指派1名专家作为评审组长,评审程序和内容 详见附件6;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工 地试验室在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后可 开展试验检测业务,为工程项目出具试验检测报告。项目结束 (项目停工)后应通过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督部门报送工地试验 室撤销备案(暂停运行)申请。笫十一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当提交工地试 验室设立授权书(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 室备案登记表(附件3, 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若有)、工地 试验室总体平面布置图并
6、标出功能室名称和面积,以及专家评 审报告及整改材料。第十二条项目监督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 作日内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4)。第四章工地试验室执业要求第十三条超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申请的工地质量检测 项目参数范围的,应编制外委试验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 可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相应参 数)、通过资质认定(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 及以上的的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第十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不得同时委托同一家质量检测机构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第十五条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 主体结构安全的,工地试验
7、室应及时向项目监督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主要工作内容:(一)对进场原材料、构件、成品或半成品等按规定频率 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二)超出申请的工地质量检测项目参数范围的,应及时 外委,及时取回试验检测报告并进行确认,应建立外委试验台 账;(三)及时完成日常工程实体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四)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检测工作;(五)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它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地试验室工 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并可根据需要组织 相关部门进行抽查。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部门应当对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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