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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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施行。总理XX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制定本条例。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 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资全国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贲范围内负贲与医疗器械有关 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2、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贲本行政区域 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 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 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XX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 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 征、使用方法等因素。国务院食品药品
3、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 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 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 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据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 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 会公布。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 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 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 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 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 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 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 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
5、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XX、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 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 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 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
6、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 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XX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XX应当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XX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 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 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 XX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XX销售的证明文件。第二类
7、、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 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 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 械除外。第十: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XX3个工作口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 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审评意见XX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 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 明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
8、审 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侦量管理体系 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 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 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静械安全、有效的,应 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 请。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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