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自洗钱行为定性.docx
《“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自洗钱行为定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自洗钱行为定性.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自洗钱行为定性一、基本案情陈某系国内鳗鱼苗收购商,林某系鳗鱼苗出口通关团伙主要 负责人员。2022年开始,陈某与林某商量由林某团伙以“包通 关”“包销售”方式向境外的宋某出售鳗鱼苗,且以低报价格、 低报数量方式少缴出口税款。由林某团伙按照上述约定方式通关 出口鳗鱼苗后,正常通关出口部分的货款由林某团伙通过正常渠 道支付给陈某,对于通过低报走私部分的货款400余万元,林某 要求陈某提供一家公司的账户用于收款,陈某遂提供其用于经营 鲍鱼生意的A公司给林某,由林某设立在境外的B公司与A公司 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B公司在境外收取货款后再将走私货款汇 到A公司账户,陈某以上述方式共
2、收取货款共计300余万元;另 B公司于2023年1月注销,且陈某经营的A公司在国内向宋某 购买鲍鱼进行销售,陈某与林某、宋某约定宋某应支付的2023 年走私鳗鱼苗货款100余万元用于折抵上述公司所欠鲍鱼货 款。经查,陈某低报通关走私行为偷逃税款80余万元,2022年、 2023年陈某分别通过上述低报通关走私鳗鱼苗获利50余万元、 10余万元。二、分歧意见关于本案“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陈某行为是否构成自洗 钱犯罪,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自洗钱犯罪,理由主要为:一是 “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货物及货款是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 不属于犯罪所得,走私行为表现为少申报海关环节税收,犯罪
3、所 得为偷逃的税款,但偷逃税款属于义务的消极免除,是虚拟的、 并未发生的支出,无法通过洗钱行为进行洗白,即不存在待“漂 白”的犯罪所得;二是即使认定存在犯罪所得,非法的货物出境 方式必然带来非法的利益回流,陈某收取货款、折抵货款行为是 走私犯罪的自然延伸,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的目的,不应当另评价为洗钱罪;三是即使能认定存在“漂白” 行为,但自洗钱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对其实际控制的犯罪所得进 行“漂白”,洗白行为发生在陈某实际控制货款之前,不能认定 为洗钱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自洗钱犯罪,主要理由为:一是“低 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为扣除成本后的非法利润,非 法利润
4、与犯罪成本混合于走私鳗鱼苗货款中一并被“漂白”;二 是陈某行为越到“漂白”走私非法所得使之合法化的效果,且主 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符合自洗钱主客观认定标准;三是 B公司收到汇款即由陈某控制非法利润,再次转账行为切断资金 来源与走私行为的联系,符合洗钱犯罪构造。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所得应为所获取的非法利泄洗钱犯罪目的在于消除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痕迹, 使之表面上合法化,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上游犯罪所得的内涵 与范围是洗钱罪的逻辑起点。本案中论证陈某是否构成自洗钱犯 罪,首先在于厘清走私犯罪所得的内涵与范围。1 .当前“低报通关型”
5、等涉税走私犯罪中犯罪所得认定的主 要观点当前“低报通关型”等涉税走私犯罪中犯罪所得认定的主要 有“走私货物、物品说”“偷逃应缴纳税额说”和“走私犯罪获 利说”三种观点。走私货物、物品说认为走私的货物、物品就是走私犯罪所得。 该观点主要理由是涉税走私侵犯法益包括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 税收征管秩序,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物品走私入境,所涉 货物、物品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样具有非法性; 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 按照出口完税价格或者实际销售价格来认定违法所得,实质上明 确走私的货物、物品就是犯罪所得,最高
6、法、最高检、海关总署 印发的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 明确认为对于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按照刑法第 191条或者第312条定罪处罚,该规定显然是将走私的货物即成 品油作为走私犯罪所得;从打击走私洗钱犯罪角度出发仅将 洗钱罪对象限定于增值部分的利益,作为成本的资金仍然可以循 环流转,在后续犯罪中再使用,无法切断上游犯罪财产链条,难 以达到设立洗钱罪的目的” 1。偷逃应缴纳税额说认为应当以偷逃的应缴税款作为走私犯 罪所得。该观点主要理由是“低报通关型”等涉税走私的货物本 身可以合法报关,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税收利益,”只有其偷 选的关税才是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92条第2款及意见将走 私货物、物品与违法所得并列规定,反映出违法所得有别于走私 货物、物品;从文义解释与民众理解的角度出发,涉税类走私行 为人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就是偷逃税款。走私犯罪获利说认为走私犯罪所得应是走私犯罪的非法获 利。该观点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等犯罪均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明确违法所得数额是 指扣除成本之后的金额,走私犯罪中的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做相 同认定。2 .“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所得应为走私犯罪的非法获利“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货物及货款不宜认定为犯罪所 得。结合本案,从犯罪所得定义角度看,陈某
8、走私行为虽然构成 犯罪,但其走私前通过收购所获得鳗鱼苗的所有权是合法,其尚 未实施走私犯罪前即已依法取得的鳗鱼苗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从罪贲刑均衡角度看,涉税走私犯罪数额为偷逃的税款,而偷逃 税款往往仅占货物价值很小一部分,本案中陈某走私作案货款 400余万元、偷逃税款80余万元即是例证,如果按照货物价值、 货款认定犯罪所得,则洗钱犯罪数额将远远大于上游走私犯罪数 额,明显有违比例原则,容易导致上下游犯罪罪责刑失衡;从走 私犯罪的构成角度看,鳗鱼苗是陈某为了获取走私非法利益而投 入的财产,货款是鳗鱼苗转化后的财产,均是陈某犯罪的工具与 手段,属于供犯罪所用之物。“低报通关型”走私犯罪中偷逃应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通关 走私 犯罪 洗钱 行为 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