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15处重点条文解读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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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15处重点条文解读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近年来 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及时 固化为纪律规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 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 此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 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 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
2、管党治党经验、实 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此次修订后,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 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 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 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15条重点条文,我们梳理参与 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的权威解读, 供大家学习掌握。1 .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条文】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 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 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 结
3、论。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 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 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解读】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 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 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如何 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 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 做到为担当
4、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 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 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 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 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 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 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 任”。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 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 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 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
5、,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 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 首畏尾的现象。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 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 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 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 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 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 两种错误倾向。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 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
6、了对一般 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 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 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 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 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 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2 .关于纪法衔接条款【条文】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 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 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
7、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 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 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 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 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 要求。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 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 充实规定了
8、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 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 节给予处分。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 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 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 处重要的修改内容。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 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 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 行为的惩戒。条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分则中增加一章,专门 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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