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执分离”模式下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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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执分离”模式下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探索摘要:最高法针对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制 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而在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 执行案件中确立了 “裁执分离”制度。检察机关办理“裁执分离” 模式下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从完善检察监督办案机制的角 度,分析检察监督要点,力求解决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 察监督线索来源不足、管辖范围不明确等实务难题,综合运用多 种检察监督手段,助推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裁执分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耕 地保护最高法为破解土地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问题,于2012 年2月通过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 确认了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制度。“裁执分 离”机制的核心要义是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 行分离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实 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准予执行的,交由行政机关 组织实施。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 责,也是基层检察院做实行政检察、化解行政争议、融入社会治 理的一项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职责,监督、完善“裁 执分离”机制,有效解决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难的困境, 成为行政检察督促履职的重要课题。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基本案情某石业有限
3、公司未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5月在Z县Q 镇X村占地2004.4平方米,建成一排钢架结构铁皮房作为石板 加工厂。该宗土地的类别及面积如下:水田278平方米、林地 917平方米、采矿用地755平方米、田坎54平方米,其中,耕 地面积共332平方米。Z县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某石 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公开听证。Z县自然资源局遂 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 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004.4平方米,其中包括耕地332平方米; 二、拆除在非法
4、占用的20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2004. 4 平方米共计人民币60132元整。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对行政处罚 的第一项、第二项在法律规定期间既未履行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 诉讼。Z县自然资源局经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书确定的义务。Z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Z县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Z县法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准予强制 执行,由Q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办案过程Z县法院作出裁定后,Q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予执行。2021年 4月,F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 检察衔接机制,并在全省范围内
5、对未执行土地非诉案件进行梳理 排查,对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挂牌督办。Z县检察院收 到关于确定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第二批联合挂牌督 办案件的通知后,本案即在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中,Z县检察院 依法受理案件。Z县检察院发现涉案公司非法占用并建成的钢架 结构铁皮房所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332平方米耕地仍未 退还、恢复原状。2022年10月27 0, Z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 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化解行政争议,在公开听证后依法 向Q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镇政府采纳检察建议后,联合Z 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涉案土地的钢架结构铁皮房拆除,开展 复耕复垦工作。二、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
6、的监督要点分析(-)及时发现监督线索通过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方式获取监督案源较为困难。一方 面,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群众认知度、社会影响力不足, 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可以通过申请监督的方式向检察机关寻求救 济。“裁执分离”案件不予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时,其不会主 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甚至不予执行对行政相对人不利 时,其也只会提起诉讼、申请复议,不会提出监督申请。因此本 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直未执行到位,涉案公司可继续违法占 地加工石板,这对其是有利的。故其没有请求检察机关监督行政 非诉执行案件是否执行到位。另一方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与一 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相比,办案流程较为单一,主要在法院
7、与行政 机关之间,缺乏一般行政是诉讼案件的对抗关系,检察机关无法 及时、全面掌握此类案件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受制于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的衔接协调,检察机关通过履职发现案源有限。本案就 是依据Z县检察院通过F省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的衔接配合 机制获取的监督线索。进一步拓展案源线索,是对土地执法领域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检察监督的首要条件。(二)研究确定监督职贲检察机关要有效监督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还需 要解决“裁执分离”案件的管辖范围、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1. “裁执分离”案件管辖范围的界分。基于当前检察机关部 门分设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裁执分离”案件的监督职责应由 行政检察还是公
8、益诉讼部门行使存在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25条第4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67条、第 68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的需符合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法定领域+案件具有可诉性”等要求。行政 检察案件则没有具体领域或类别限制,监督范围更为广泛。本案 中,Z县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曾就管辖范围问题产生分歧:农村 集体土地被违法占用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和资 源保护”的特定领域?本案是否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 到侵害的情形?该案件是否应交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虽 然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都由该院同一部门履职,但是案件受 理端口不同,流程不同,监督职责也有差别。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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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离 模式 强化 行政 执行 监督 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