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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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央自然灾害防治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筹集资金、省级以
2、下筹集资金。专项资金适用于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笫三条(部门职责)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各地财
3、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以及绩效全过程管理。第四条(分配原则)专项资金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与年度重点任务相结合,资金与责任挂钩、资金与绩效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支持类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项目、治理搬迁、能力建设等。第六条(多级共同支持范围)工程类项目及持续开展的全省性非工程类项目,按照各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涉及共同事权由多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重点区域
4、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以及中央下达的工作任务,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以及省级以下专项资金共同支持。大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省级、省级以下专项资金支持。第七条(分级支持范围)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区域监测、能力建设以及各类专项工作等非工程类项目按照项目级别分级负责,由相应级别财政负责承担支出责任。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隐患识别中心建设以及中央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由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省级地质灾害
5、气象风险预警,防治能力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应急测绘保障与应急排查等,由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地质灾害隐患“三查”、单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州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州县级应急演练及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由省级以下自筹的专项资金支持。第八条(不予支持)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应由发展改革、水利、林草、交通运输、住建、卫健、文旅、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二)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人为工程与经济活动引发、造成、遭受的地质灾害。第三章资金分级筹措与使用第九条(资金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及目标情况下达中央专项资金,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根据地质灾
6、害防治条例、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年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按照各自事权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第十条(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省级筹集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使用,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以下自筹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一条(地类划分)涉及多级出资的工程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额度后,根据各州(市)防治任务和可用财力将全省分为4类地区,确定项目省内专项资金构成基础比例,具体项目可根据可行性与投资概算论证评审结果进行专项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一类地区:昆明市,省级专项资
7、金基础保障30%,剩余部分由省级以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二类地区:玉溪市、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省级专项资金基础保障50%,剩余部分由省级以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三类地区:保山市、普洱市、德宏州、临沧市、大理州,省级专项资金基础保障75%,剩余部分由省级以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四类地区:怒江州、丽江市、迪庆州,省级专项资金基础保障90%,剩余部分省级以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省财政直管县(市)专项资金省补助和自筹资金构成比例按照所在州(市)比例执行。第十二条(搬迁避让)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金、建新拆旧、民办公助、补助到户、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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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地质灾害 防治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