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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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队伍离岗退养补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补助范围在村卫生室工作且离岗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持有赤脚医生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乡医工作证、乡村医生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之一的人员。2004年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需提供证明人证明和从业期间获得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培训合格证、结业证书、荣誉证书、聘用证书、聘用证明等。二、
2、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从2020年1月1日起,给予离岗退养生活补助每月210元。自本方案发布之月起,离岗退养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月210元提高到每月300元。三、补助程序(一)补助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村卫生室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赤脚医生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乡医工作证、乡村医生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之一)原件及复印件2份;2004年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不能提供乡村医生证的,需提供从业期间获得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培训合格证、结业证书、荣誉证书、聘用证书、聘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2、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审批表5份。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4、其他能够证明乡村医生身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二)审核认定由村卫生室受理个人申请材料,所在地村委会初审,乡镇卫生院复核,并依次在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S)补助审批各乡镇卫生院将审核合格人员花名册、离岗退养乡村医生补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会同市人社局审核,并在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核中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将有关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四)补助公示对审核合格人员在政府网站和执业所在地行政村、屯公示5个工作日。(五)补助发放每年8月31日前,卫生健康局根据乡镇卫生院呈报的人员增减情况,汇总下年度应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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