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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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下拨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和相应的县级负担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
2、督检查等。第二章资金安排第六条县财政局在收到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纳入预算管理。第七条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文件要求外,县财政局接到专项指标时,及时下达到预算单位。做好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资金分配计划,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专项资金与县级匹配资金分配计划。实施营养餐计划的学校,按月做出结算,本月末或下月初(特殊情况除外)拨付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规范支出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防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发生。第八条按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及时落实县级负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拨付第九条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第
3、十条县教育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和相关手续,即申请资金的报告、招投标资料、合同、教育局已审核通过的各学校实际在校受益汇总学生人数和在校天数及金额的结算汇总表,以及正规的真实的完税发票,并且抽查教育局备份的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受益学生及班主任签字的明细表及各学校对应的验收单,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第十一条县教育局提供申请拨付资金的所有资料,由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签字,并且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第十二条县教育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第十三条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严格按采购程序办理,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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