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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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力11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及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等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
2、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法人或者自然人依规设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激发科学兴趣、发展科技特长、提升科学素质、培养人文情怀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开展机器人、编程和科学实验等科技培训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学员,是指在培训机构接受科技类校外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的法定监护人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合同、预先支付培训服务费后,培训机构再按照合同约定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的消费模式,即“先付费后服务”。学员的法定监护人预先支付的培训服务费全部纳入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第四条(备案)培训机构应在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以下
3、材料,并及时更新备案材料信息。(一)培训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培训场所地址,培训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二)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三)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等);(四)培训服务合同文本;(五)预收资金累计金额及剩余余额(每季度更新一次);(六)学员总数(每季度更新一次)。学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培训机构的部分备案信息,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租期、经营场所性质、备案时间、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信息。第
4、五条(服务合同)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培训机构与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一份培训服务合同限一个培训服务项目,合同需包含下列内容:(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以收费标准、扣费方式;(三)培训机构专用存管账户信息,法定监护人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四)培训机构的履约保证措施和履行期限;(五)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六)风险提示;(七)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A)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付资金的处理方式;(九)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十)挂失、补办、转
5、让方式;(十一)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培训机构应完整使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不得在培训开始前1个月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前,培训机构应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逐条解释合同条款,就培训内容、收费、退费等重要条款做重点解释,并签订知晓确认书。第六条(信息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退费办法、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培训收费)
6、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出具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的法定监护人索要消费凭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第三方名义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开具消费凭证。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不得向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捆绑信贷服务。第八条(培训费使
7、用和查询)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首先用于保障培训服务正常实施、履行合同和员工劳动合同等正常经营活动。培训机构应为学员制定明确的培训计划并在合同中约定确认,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内容和相应的课时。培训机构应为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提供培训服务费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便捷查询服务。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学员的法定监护人,并在培训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第九条(存管方式)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培训机构应选择北京
8、辖内的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收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并报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培训业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培训服务费,全部培训服务费应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学员的法定监护人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服务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告知存管银行。培训机构应同步向存管银行提供学员姓名、培训项目、培训计划、对方交易账号等交易相关信息。培训机构应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或授权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帐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第十条(支取方式)存管资金按授课进度进行支取,培训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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