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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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头沟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以实际用水情况为基础,以管理效率与效益提升为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我区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非居民用水户参照本办法下达指导性用水指标,提高节水意识,对超历史同期水量进行预警,但不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三条区水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2、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市发改委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市财政局要求监督指导税费政策落实情况;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税及超定额加征水资源税。供水单位负责执行水费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登记。第二章用水指标核算与下达第四条以非居民用水户为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第五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用水信息,每年12月底前更新与用水指标核算相关的基本信息和用水信息,包括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数据、下年度生产经营活动预测数据等,鼓励通过网络填报和智能水表远传数据等便捷方式实现。第六条区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区域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非居
3、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结合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落实等因素核算用水指标(即定额总量)。用水指标核算方法需参照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获得市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市级节水先进集体称号,市级节水载体称号和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水平的非居民用水户,在根据实际用水量核算用水指标时,可适当放宽核算标准,但不得超过按照用水定额核算的水量和取水许可量。第七条用水指标应当明确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对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下达再生水用水指标,同步合理减少其地下水、自来水的用水指标。第八条区水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将年度用水指标下达到非居民用水户,同时告知其供
4、水单位,并向市水务部门报备。第九条非居民用水户收到用水指标后,认为其不能满足本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的,可提出重新核算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二)主要节水管理措施和用水效率、效益等说明材料。区水务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算,对不能调整的要予以说明。第三章用水指标调整与监督第十条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过程中因生产规模增加、重大保障任务等情形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指标的,可以参照第九条之规定,提出用水指标调整申请。第十一条本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水务部门提出临时用水指标申
5、请。笫十二条区水务部门应当对实际用水量可能超出年度用水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予以警示;对实际用水量超出年度用水指标20席的非居民用水户开展用水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落实问题整改。用水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浪费用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区水务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原则上第一季度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指标四分之一以上、半年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指标二分之一以上、前三季度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指标四分之三以上的应给予警示,在用水户超出年度用水指标时,下发年度用水指标警示告知书。第四章超定额累进加价第十三条本区对超过年度用水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税)。规定如下:(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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