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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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其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资本多元化、多层次办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促进通州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高质发展,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C)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全面调研区域内社会医疗资源现状并在2023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街道、镇、园区相关需求,研究制定通州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一、总体要求在全
2、面调研区域内社会医疗资源现状并对上一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效益进行了客观评估的基础上,基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以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生态良好的多元化社会办医疗服务体系。二、设置原则(一)规划引领,有序发展。为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体现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本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择优引进。(一)开放包容,质量为先。解放思想,优化
3、政策支持体系和营商环境,遵循区域卫生健康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质量、特色化、连锁化、规模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不断增强区域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竞争力和品牌效应。(三)公平公正,强化监督。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便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四)协调发展,产业优质。根据本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要求,加大对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扶持力度,推动优质资源落户通州。利用医疗资源鼓励聚集发展区域吸引优质资源,辐射带动整个京津冀地区。(五)注重效率,动态
4、调整。为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率投入。采用适宜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发挥医疗资源最大的效益,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区域化动态管理。三、区域分类根据副中心卫生规划目标任务,结合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将通州区行政板块分为四类区域,社会力量可自主选择相应区域投资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划分原则和所含区域如下:一类区域是指政府鼓励健康服务业聚集发展区域。包括:运河商务区、张家湾设计小镇、那县医药卫生产业园区,以及区政府部门新规划建设的其他“健康服务产业园区”。二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相对丰富、医疗机构类别比较齐全的
5、区域,该区域医疗资源能够满足不同人群基本医疗以及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该区域包括:北苑街道、中仓街道、玉桥街道、临河里街道、梨园镇、九棵树街道、潞邑街道、潞源街道、通运街道、新华街道、文景街道。以上区域,三级综合医院、口腔、中医类等专科医疗机构较为集中。三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略显不足、医疗机构类别相对单一的区域,周边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但多元化健康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该区域包括:杨庄街道、永顺镇、宋庄镇(不含京平高速以南、东六环路以西、潞苑北大街以北、温榆河以东区域)、张家湾镇、潞城镇、潮县镇(不含首都环线高速以南、通清路及京津公路以西、龙凤河以东及以北区域)。以上区域,一、二、三级综合型
6、医院分布不均衡,一、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较少且类别单一。四类区域是指面积广阔,居民人口基数较大或人口分散,医疗资源薄弱、单一的区域。该区域包括:于家务乡、永乐店镇、西集镇、潮县镇(特指首都环线高速以南、通清路及京津公路以西、龙凤河以东及以北区域)、台湖镇、马驹桥镇、宋庄镇(特指京平高速以南、东六环路以西、潞苑北大街以北、温榆河以东区域)。以上区域,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较为分散,医疗服务力量相对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周边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四、设置要求(一)类别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设置的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2 .
7、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3 .护理院、护理站;4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健康体检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二)选址要求1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场所应为医疗、商业用途的合法合规建筑,并提供有效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合格情况、环评合格情况等材料,确保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2 .选址原则上应与周边同类医疗机构保持适当距离,且不得紧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生产、流通企业。3 .选址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独
8、立的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4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并形成可研报告。5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三)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四)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办理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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