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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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受种者的合法权益及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种者在贵州省依法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使用合格疫苗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第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与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
2、时、便民、合理原则。建立由政府投保的免疫规划疫苗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制度,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补偿为经济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方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第五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采购生效后,向社会公布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服务的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保险公司),并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第六条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受种方向中标保险公司申请补偿;接种
3、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补偿费用。第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
4、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九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调查诊断工作。第二章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医疗事
5、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一)一级:造成受种者死亡、重度残疾的。1 .甲等:死亡。2 .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 .甲等: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 .乙等:器官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 .丙等:器官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 .丁等:器官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三级: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6、一般功能障碍的。1 .甲等:器官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2 .乙等: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3 .丙等:器官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4 .丁等:器官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5 .戊等:器官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四级: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按下列标准计算:(一)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受种者接种疫苗时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不低于5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不
7、低于10年。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以疫苗实际接种时间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补偿年限。(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受种者接种疫苗时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补偿系数为1-0.1,最长补偿不低于22年。具体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负责进行损害程度分级和补偿年限确定。1 .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0;2 .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3 .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乙8;4 .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5 .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6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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