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2019年《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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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越诉、立案监督和审判等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事故及其他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3、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第五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二)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五)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七)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九)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十一)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十二)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十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十四)涉嫌非法经营罪;(十五)
4、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十六)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十七)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八)涉嫌妨碍公务罪;(十九)涉嫌失火罪;(二十)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见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第八条各级
5、人民检察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
6、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不予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十一条重大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可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进行集体审查研判,决定是否移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可以遨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附件3),并附下列材料。案件移送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案件移送书,载明
7、移送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票据、合同、证明文件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
8、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移送档案。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案件进行督查,发现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未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移送或配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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