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洗钱犯罪的罪数判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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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洗钱犯罪的罪数判断摘要:因毒品犯罪具有交易性、营利性等特征,而刑法第349条又单独规定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下简称“毒品窝赃罪”),导致毒品洗钱犯罪罪数认定问题较为复杂。适用毒品犯罪与自洗钱数罪并罚时,应当审查洗钱行为的隐蔽性是否明显,资金用途是否具有隐瞒特征;适用毒品犯罪一罪的情形包括自洗钱中基于想象竞合认定毒品犯罪一罪,和他洗钱中基于共谋而认定为上游共犯两种。要严格把握毒品自洗钱与毒品窝赃罪在犯晕主体方面的区别,毒品窝赃罪不包括“自窝赃”;对于毒品他洗钱与毒品窝赃罪,如果基于“洗白”目的,借助金融手段实施转账、转移资金等行为,使之呈现形式上的“合法”状态的,构成洗钱罪;如果
2、基于“藏匿”目的,实施改变赃物的空间位置或存在状态等行为,使之不被发现的,构成毒品窝赃罪。关键词:洗钱罪毒品犯罪毒品窝赃罪一、毒品犯罪中对涉毒资金流转的认定分歧案例一2021年10月,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绐吸毒人员姜某3次,并使用其妻子胡某微信账号分别收取毒资500元、800元,使用其母杨某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400元。一审法院判决郭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1案例二被告人沈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于2021年3月15日、3月16日在某银行通过其本人账户分别提取现金31万元、20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使用;使用毒品犯罪资金5万元购买一辆汽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崔某名
3、下,供崔某为其运输毒品使用;使用毒品犯罪资金支付崔某协助运输毒品的报酬约4.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2案例三邓某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为维持其犯罪行为隐蔽性及隐匿毒品犯罪所得,指使妻子姚某甲出面索要姚某乙(系姚某甲侄女)微信收款二维码。姚某乙明知邓某系贩毒人员,仍向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其后,姚某乙明知其微信账户收到的转账均为毒资,仍按照姚某甲要求发送对应的数字,以便于姚某甲记账,如收到人民币500元,便发送数字“5”;又按照邓某、姚某甲二人指示,将收到的毒资汇总转给姚某甲或他人。姚某乙通过其微信二维码共收到毒资172笔总计11万余元,姚某乙获利约3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姚某
4、乙构成洗钱罪。3案例四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吟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其转移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林某吟交予的现金用于购买房产;提供本人及其丈夫银行账户多次接受林某吟转入的资金,后以提现、转账等方式交给林某吟等人;使用林某吟提供的资金注册成立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林某娜还将林某吟家中的现金转移至自己的住处保管,将林某吟提取的现金直接存放于自己家中。一审法院判决林某娜构成洗钱罪、窝藏毒赃罪数罪并罚。4上述案例反映了毒品犯罪中毒资流转涉嫌毒品洗钱、毒品窝赃罪和毒品共犯之间的认定分歧:案例一中郭某的行为评价为贩卖毒品罪与洗钱
5、罪数罪并罚是否恰当;案例二中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案例三中姚某乙的行为应评价为洗钱罪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案例四中应如何区分洗钱行为和窝藏毒赃行为。毒品犯罪相较于洗钱罪其他六种上游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毒品犯罪是非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包括毒品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具有交易性特征,且在上述环节中均可能涉及资金的流转,从而带来是否构成洗钱犯罪的问题;二是毒品犯罪是“营利性”犯罪,毒品洗钱常与上游毒品犯罪交织在一起,贩毒者支付上游毒资、运输费用、马仔报酬等行为中也存在涉毒资金的转移,其行为性质是否可评价为毒品洗钱;三是刑法第349条专门规定了毒品窝赃罪,对于窝藏、转移、获取、占有等行为性
6、质的判定,在刑法第191条和第349条罪名适用上存在一定难题。因毒品犯罪的上述特征,在认定洗钱犯罪、毒品犯罪共犯、毒品窝赃罪等罪数形态,以及罪数明晰后的处断方面与贪污贿赂类、金融类洗钱犯罪相比,具有不同的认定规则。笔者拟区分自洗钱与他洗钱,从罪数认定基本原则出发,结合前文案例,架构毒品洗钱犯罪、毒品犯罪、毒品窝赃罪之间的认定规则。二、毒品洗钱与毒品犯罪的罪数认定罪数认定的目的是实现罪刑平衡,避免对同一要素进行重复评价从而加重对行为人的刑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洗钱罪的罪数认定发生了变化,毒品犯罪本犯可同时构成毒品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7、一)适用毒品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环使用。6洗钱罪独立成罪的依据在于构成要件的独立性,即其在行为方式、侵害法益等方面区别于上游犯罪。认定毒品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毒品本犯侵害了数个法益,且两罪名之间不存在吸收或牵连等关系。笔者认为,认定毒品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应当满足洗钱行为的隐蔽性特征足够明显或资金用途具有隐瞒性特征的要求。1,洗钱行为的隐蔽性特征足够明显。隐蔽性是掩饰、隐瞒行为的共性要求,也是区别于财产正常流转、使用的重要特征。7“掩饰”指行为人态度积极地利用各种手段隐
8、藏和掩盖财产的性质和来源,“隐哺”是行为人制造假象掩盖事实或消极方式不告知事实,误导和干扰侦查活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是否借用他人资金账户、与该账户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改变资金形态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的隐蔽性特征是否足够明显。如果行为人借助亲人账户实施洗钱,转账数额明确,则其隐蔽性特征并非足够明显;反之,如果借助陌生人账户洗钱,且改变资金形态为电子货币、现金、支票、虚拟货币等,此类行为手段隐蔽性较强,对侦查活动亦具有相当的干扰,则可认为其行为隐蔽性特征足够明显。对于案例一,郭某使用的是其母亲和妻子的账户,他们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可评价为“利益共同体”,相较于通过网购他人馄行卡四件套、与街边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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