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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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XX县林改再出发,持续推动林业资源转换为资产、转化为资本、转变为资金,进一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百姓富、村财稳与生态美”的和谐统一,打造“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的实践基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经营现状XX乡土地总面积X万亩,林业用地面积X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XX亩),森林覆盖率65.42虬现阶段,我乡在林业产业方面还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林权结构小型化、林地状态分散化;二是林地经营资金投入不足,林地经营管理方式粗放,
2、林地出材量低;三是因林改历史遗留问题,林地使用权矛盾纠纷多;四是日常管护不到位,导致村集体资产流失。为提高发挥我乡林地效益,持续提高林业碳汇增量,增加村民、村财、乡财收入,以林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在广泛征求民意和认真研究后,我乡拟以现有的林地和林木资源与县内的国有林场开展合作,发挥国有林场在人才、资金、经营水平等方面优势,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合作经营,达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助推乡村振兴。二、合作模式无林地合作造林和现有林合作经营两种。(一)无林地合作造林1.合作模式:以“国有林场+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股份制模式,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以林地入股进行利
3、益分成(农户林地须与村集体合作社签订相关协议加入合作社),实现“集体林地入股,集约经营增效”的绿色富村合作造林。2 .合作范围:全乡境内乡办企业、有集体林地的村民委员会、取得集体林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至清晰且无纠纷的林地。3 .合作经营期限:合作造林山场经营期限到林木主伐期(一个轮伐期)。林木至主伐期未采伐的山场,合作经营期限顺延至林木采伐结束。4 .利益分配:(1)新一轮合作造林地块,国有林场从造林后第二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按每亩10元预付林价款给村委会,支付的最高预付资金按第35年封顶计算。山场的经营利润收益,国有林场与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按69:31进行经营利润分成(预付的林价款在抚育
4、间伐时扣回,待主伐时进行最终结算;合作期间山场不进行经营利润预分红)。为更好促进国有林场与乡办企业合作,国有林场允许乡办企业入股部分国有林场所持有的股份,且乡办企业前期不进行投资,待采伐时结算抵扣。(2)国有林场承担造林、幼林抚育及其它促进林木生长的营林措施、森林资源的管护、森林保险等用于合作造林地块的所有费用。主伐时扣除木材生产成本(包括木材直接生产成本、划区调查设计费、短途运输费和木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后分配经营利润。(二)现有林合作经营1.合作模式(1)股份合作。双方合作经营的林木资源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国有林场占51%股份,村集体合作社占49%股份
5、,若村集体合作社占股份比例需低于49%双方经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保底出材量合作。根据各村的具体立地条件,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由国有林场保证采伐时最低出材量,最低出材量收益归原林木所有者所有(扣除木材生产成本),超过出材量的部分作为利润,由国有林场、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进行分配,具体比例由各方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合作范围:林权属于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含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可进行商品性经营的没有林权争议、林地坡度35度以下、不属于重点生态区位、优势树种为杉木或马尾松的人工林木资源。3 .合作经营期限:双方合作经营林木资源的期限截止到本次合作经营林地内的所有林木采伐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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