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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木Dl责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舌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1三: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第
2、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壹个,名称与住所如下:名称或姓名:住所: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号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一)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螃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公司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市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分期缴付
4、:首期缴纳人民币0万元.第十四条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五条股东以非货市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股东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为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苗事、监事,决定有关苗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比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隹监事的报告;(五)审议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苣备于公司.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执行董事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苗事会,设执行苗事壹名,执行苗事行使苗事会权利.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3年。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
6、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熠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执行茁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
7、送股东.第六章监事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委任.执行茁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套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胡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
8、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苗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计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苗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告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茁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捏交公司年度报告;(九)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堇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三条执行苗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S9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f亍击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10、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具函E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苗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三十四条执行苗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
11、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缶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任期3年。由股东委派产生。第三十七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彳弋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
12、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绢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才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芾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
13、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蚤事担任,丧失执行革事资格的;(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四)因被期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九章财务、会计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
14、制度,依法纳税。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附卜亏损硒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15、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当法重去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四十九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缎开始清算.清算由股东组成.第五十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更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1责权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