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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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北部湾办、统计局、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桂政发(2020)3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跟踪评估、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第一: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3、北部湾办、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更新、共享和应用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动态更新、定期调整、跟踪评估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编制跟踪评估报告,指导和推动全区及各设区市开展“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应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第二章实施应用第四条自治区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的成果包括自治区实施“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自治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成果包括各市实施“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市级
4、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第五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贡建设自治区“三线单”数据共享应用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通尽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有条件的设区市可组织建设市县级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与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应用平台互联互通。第六条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预防环境污染和降低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与国家及自治区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相衔接,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更新优化。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资源能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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