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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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T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第五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
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屈、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合同、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第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有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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