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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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一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闭幕会后,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举 行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讲专题讲座。中国政法大 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会长朱勇作 了题为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的讲座。本文为讲座全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 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 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其二,作为比较法意义中的概念,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 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
2、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 具体而言,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 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此 概念通常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概念比较运用。基于 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特征、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文化资源 与历史借鉴的目标,今天我们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中华法 系”概念。习近平同志从民族复兴的高度,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 统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他说:“中华法系是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 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 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历史 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
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 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J(习近平:“在中 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11月16日)一、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 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 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 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 形成的关键时期。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夏商法律也
4、呈现遵从天 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违反天命”“不遵天命”成为商朝 法律中的重要罪名。重大案件审理,也常常借助占卜方式确 定。西周政权建立后,需要新的思想理论。周人的智慧在于, 既保持天命神权的基本理论,又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 “天命”以新的内涵,以解决周朝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问 题。周人的新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理论。西周 统治者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坚持“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的指导思想,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 慎重刑罚。中华法系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以及德法共治、民本 思想,均源起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理论。(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中华法系初步建立秦汉魏晋南北朝作
5、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中华法系的 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定型。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 中期9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 重要探索期。这一时期,就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理论探索与政治实践 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秦朝“以法为本”,以法 家思想为主导,实施国家治理。第二阶段:汉初“无为而治二 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废弃“以 法为本”的指导思想,转而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 为而治”的统治方针。第三阶段:汉中期开始“独尊儒术工 汉武帝时,“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应国家治理需要,治国理政 的指导思想再次作重大调整,代“黄老学说”而起者,是经 过董仲舒充
6、实改造的儒家学说。汉中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正统儒学指导下,传 统法律经历了 “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 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发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 成型,既丰富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涵,也为中华法系的成熟 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S)隋唐:中华法系的成熟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全面成熟。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 了 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统一的政权, 需要统一的思想,也需要统一的法律。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实 现理论统一与法律统一两大目标。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 做了两件大事。其一,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其 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疏议。前者为统一理论,确立国 家主
7、流思想;后者为编纂法典,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 度。五经正义的编纂与颁行,既标志着儒家学说的内部 统一,也标志着儒家理论重回正统官学、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完成了以诗书易礼 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 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于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 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作为成熟形态的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 生重要影响。8世纪至14世纪,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 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 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直接移植“唐律”。(四)宋元明清:中华法系在发展中完备宋代社会的发展,从三个方
8、向推动着中华法系新的进步。 其一,商品经济萌芽,经济交往加速,促使与所有权、财产 交易、契约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联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完善。其二,农民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促使人口 流动性增加。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国家统治者推动社会治理 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家族组织、家法族规在基层社会治理过 程中的作用。其三,中医技术的发展,强化了对于人体构造 的了解,提升了对于人体伤害案件的医疗分析能力,以洗 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的问世及应用,使得中华法系的 法医学达到当时世界最高水平。明清两代对于中华法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根据国家治理、 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全面强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 一统”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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