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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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制定依据)2第二条(基本原则)2第三条(适用范围)2第四条(联合年检)2第二章年检内容与程序3第五条(年检内容)3第六条(时间安排)3第七条(年检方式)3第八条(学校自查)4第九条(组织核查)4第十条(确定结论)5第十一条(异议提出)5第三章年检结论应用5第十二条(信息公开)5第十三条(问题整改)6第十四条(结论应用)6第四章监督与保障7第十五条(法律责任)7第十六条(指标制定)8第十七条(信息系统)8第十八条(组织保障)8第五章附则9第十九条(参照执行)9第二十条(实施日期)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规范上
2、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 工作(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 学校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 系(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科学有序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组织实施民办高校 年检相关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应当主动配合,保证提供材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积极整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第三条(适用范围)民办高校年检是教育部门依法按
3、年度对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和规 范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均应当接受年检。 新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检查。第四条(联合年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民办高校年检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会同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开展 联合检查,推进信息共享、结论互认。第二章年检内容与程序第五条(年检内容)年检内容原则上为民办高校上年度的办学情况,根据具体情况 可延伸至检查实施时。依法依规检查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办学条件、 依法治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招生管理与教育教学 等内容。具体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
4、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执行。第六条(时间安排)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前发布年检工作通知。参加年检的民办高校应当在次年1月上旬前完成数据填报和材 料提交工作。次年1月中下旬至2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 民办高校提交的数据和材料开展核查工作;3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第七条(年检方式)年检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财 务专家每年到校核对财务管理数据外,原则上,专家组隔年赴民办 高校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学校存在违规行为并被约谈情形的,当年 度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实地检查时间和实地检查学校。第八条(学校自查)民办高校应当依据年检
5、指标体系等内容开展自查,总结上一年 度办学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学校自查信息主要来源于“上海民办 教育管理平台”等相关系统,由学校予以核实确认。若系统无相关 数据,由学校予以补充填报。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应当监督学校依法参 加年检、落实上一年度问题整改,并作为年度专项述职的主要内容 之一。学校自查情况及报送材料应当由校长审定签字,并征得学校 决策机构和党组织同意后,通过“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平台”提交。 民办高校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第九条(组织核查)专家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通过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座谈访 谈、走访师生、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信访核实等多种方
6、式进行核查。专家组应当专门听取举办者关于办学情况的报告,与民办高校 党政负责人召开沟通会交流情况,开展学校师生访谈,结合上年度 检查、日常检查、督导督查、信访投诉、检举控告等线索形成问题 清单予以核对。专家组应当对民办高校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逐一核实 所有收集的信息,决定是否退回和要求补充材料。因学校提交错误 信息或未提交信息,导致相关检查指标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评 判的,相关检查指标结论为“不达标”。第十条(确定结论)专家组应当如实反映各民办高校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和学 校年检结论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情 况,结合日常监管信息,确定各校年检结论。民办高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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