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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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有效实施,规范项目流程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第三条“助学工程”项目是依申请资助项目,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助学工程”项目资金不等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项目资金不跨省享受。第四条“助学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
2、据地方财力状况,在本细则的基础上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解决,应与中央福彩公益金支持的“助学工程”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单独发放。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第五条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户籍地在黑龙江省内;(二)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连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所就读学校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全日制院校(不含自考、电大、函授等非全日制院校)。重复多次(不含复读情况)就读同一学历层次院校的不予资助。第六条资助标准为每
3、人每学年1万元(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O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形应停止发放助学金:(一)资助对象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因毕业、死亡等原因不再就读的,以及资助对象的孤儿资格认定被撤销的。(二)休学、在校入伍或因其他突发情况等原因中断就读的,次月停发助学金,重新接续就读的应从重新就读当月接续发放助学金。(三)就读期间被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学校学籍、退学、开出学籍处分的;伪造身份或材料的。以上情形一经发现当月停止“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因伪造身份或材料而获得的助学金,由所
4、在地民政部门负责追回,伪造人永久取消“助学工程”资助资格。(四)其他应当取消助学资格的。第八条出现停止情形的,本人、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停止发放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属儿童福利机构申请的,本人或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交停止发放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第三章申请、确认、发放第九条申请。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应由学生本人、近亲属或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协助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户口在就学期间迁移到就读学校的由户口迁出地)的乡镇人
5、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孤儿的助学申请应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孤儿申请“助学工程”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已开通“一卡通”的银行卡号);2、应届学生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通知无法提供的要提供入学证明);非应届学生可提供在校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3、“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书。第十条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孤儿助学申请、申报材料初审并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孤儿的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复审、确认。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指导或协助本机构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属民政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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