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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并购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本报告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及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值测试涉及的并购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站式商用车智能风控服务与保险服务解决方案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深中为评报字2024第17号(共一册第一册)深圳中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合伙)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报告编码:4747180016202400023合同编号:中为评估委托合同(2024)第010号报告类型:非法定评估业务资产
2、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深中为评报字2024第17号报告名称: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值测试涉及的并购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站式商用车智能风控服务与保险服务解决方案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23,044,700.00元评估报告日:2024年04月20日评估机构名称:深圳中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合伙)签名人员:彭岳兴古师)会员编号:47000428许敏(资产评估师)会员编号:32180215(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
3、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4年04月23日目录声明资产评估报告摘要3资产评估报告正文7一、委托人、被并购方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7二、评估目的13三、评估对象及范围13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4五、评估基准日19六、评估依据19七、评估方法22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8九、评估假设29十、评估结论30十一、特别事项说明31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3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34评估报告附件35声明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4、。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
5、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七、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与商誉形成的相关资产组范围已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资产组财务预算已经委托人管理层批准。委托人承诺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认定的与商誉形成相关的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算,是委托
6、人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是否存在商誉减值的诸多工作之一,不是对商誉是否减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保证。委托人及其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步骤,完整履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正确分析并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合理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十、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委托人确定的含商誉资产组组成进行了核查;已经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历史财务数据、管理层批准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及其所依赖的重大合同协议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
7、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完善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十一、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不承担责任。十二、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值测试涉及的并购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站式商用车智能风控服务与保险服务解决方案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深中为评报字2024第17号致: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合伙)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科技”)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资
8、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相关会计准则及评估准则确认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并购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站式商用车智能风控服务与保险服务解决方案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现将相关评估情况摘要如下:一、经济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二、评估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章第四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应当进行减值测试。”锐明
9、技术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民太安科技委托我公司对其并购民太安科技所形成的商誉于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锐明技术商誉减值测试提供价值参考意见。三、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对象为锐明技术确定并与审计机构沟通的并购民太安科技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评估范围为商誉、商誉相关的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组为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商誉。四、价值类型:按照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需要测算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本次减值测试价值类型选择为可收同金额。五、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六、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确定资产组预计未来
10、现金流量现值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并按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评估值。七、评估结论:商誉属于不可辨识无形资产,因此无法直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需要通过间接的方式,即通过对资产组的价值估算来实现对商誉价值的间接估算。经实施报告所述评估程序,根据相应评估假设,分别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评估由于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2,304.47万元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1,756.68万元,所以,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包括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评估结果。即:锐明技术合并报表中民太安科技可确指长期资产组(含商誉)公允价值合计2,847.85万元,资产
11、组可收回金额为2,304.47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零肆万肆仟柒佰元整),差异额为-543.37万元。合并报表项目名称金额备注(一)合并报表公允价值1,716.141.固定资产601.2g2.无形资产1,114.85(二)商誉100%商誉余额1,131.711.100%商誉原值4.237.592.已计提减值3,105.88(三)含商誉资产组公允价值(一)+(二)2,847.85(四)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2.304.47(五)差异(四)一(三)-543.37注:上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当期末以及合并以后期间应当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等,是以购买
12、口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八、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下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根据民太安科技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瑕疵。(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根据民太安智能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由锐明技术确定,并与执行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充分沟通。
13、财务数据摘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2023年12月31日的民太安科技资产负债表及锐明技术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底稿,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四)重大期后事项根据民太安智能的承诺,无其他期后重大事项。(五)评估程序受限情形、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情况1 .评估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对所评估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并购方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2 .发出商品因地域分散、设备在运动中,无法实地勘查,评估人员对照合同及发货单、发函等方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没
14、有因资产性能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商业或国家机密的局限等,导致非实物资产、负债的清查评估程序受到限制。(六)关于担保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根据民太安科技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七)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被并购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被并购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
15、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八)本次评估中,我们参考和采用了民太安科技历史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以及我们在同花顺iFinD资讯中寻找的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报表中数据的事实并不代表我们表达任何我们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该等资料没有其他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九)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民太安智能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被并购方管理层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对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根据评估过程中了解的信息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十)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