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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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贮存难、监管难问题,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效力,有效防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二、工作内容综合考虑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分布、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及收集能力等情况,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兼顾收集、贮存能力,确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由黑河市生态
2、环境局审批,试点单位在满足辖区内经营活动基础上,可以跨县级行政区。(一)试点单位收集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科研机构、学校、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厂等行业实验室,如废机油、废活性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废液(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在线监测废液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矿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5吨以下的废矿物油或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可纳入收集范围。同时,可根据执法部门需求为其收集贮存罚没的危险废物。(二)试点单位收集贮存能力。根据收集范围内小微企业
3、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和自身贮存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不得超出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所要求的范围。严禁收集贮存具有反应性、废弃剧毒化学品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或禁止收集的,从其规定。(三)试点单位收运流程。严格参照危废经营单位进行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试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全规范处置。(四)试点单位内部管理。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4、BI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规定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运营,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区分类贮存要求,定期维护污染治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收集、转运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时,严格按照环评、排污许可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准入条件(一)试点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综合性危险废
5、物处置单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积极参与集中收集试点。(二)试点单位要依法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三)鼓励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四)试点单位应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五)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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