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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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滋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调动我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推动平安演江、法治渍江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
2、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粤司办(2018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是指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依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工作质量,给与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补贴经费(以下简称“案件补贴”)是指上级及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第四条案件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范围。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范围:(一)行政调解的;(二)司
3、法调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四)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第六条案件补贴的对象为在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公职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第七条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体现责、权、利相一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三)专补专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不作为镇(办)、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第八条建立科学合理人民调解案件评级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发
4、放。区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综合考量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社会影响、涉案标的、案件档案质量等相关因素,确定“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的案件类别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对应相应的补贴标准。“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书面调解的简易案件、五类为口头调解的简易案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案件400元/宗、二类案件300元/宗、三类案件200元/宗、四类案件100元/宗、五类案件50元/宗。(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一类案件:1 .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2 .涉及争议
5、标的在20万元以上;3 .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4 .区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5 .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6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7 .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二类案件: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2 .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3 .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4 .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5 .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三类案件: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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