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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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此版征求意见稿,是结合前期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相关规定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
2、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承办。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团体不得自行征收土地,并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
3、;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信访、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村(社区)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第五条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
4、供应政策,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
5、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并确认;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调查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
6、据。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
7、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第九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8、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依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向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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