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之理念方法与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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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之所以大量存在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没有以正当理念为指引,没有做出实质解释,没有进行独立判断。公、检、法应当以刑法的自由保障理念、刑法的补充性与预防犯罪的理念为指引,充分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刑法真正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使刑罚成为预防犯罪的有效工具。刑事司法人员应当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对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不能将一切利益当作刑法的保护法益;不能分解成或者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所谓公法益,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行政法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与处理结论的认定,只具有作为认定犯罪线索的意义;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刑法的特点对构成要件要素、案件事实进行独立
2、判断,独立作出处理结论,不得将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近一段时间来,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的处理引起了国民的普遍关注。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国民普遍认为只是属于行政违法乃至并不违法的行为,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如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还有一些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虽然最终被宣告无罪,但却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甚至被一审宣告有罪,如陆某销售假药案、王某非法经营案等。这些案件的处理给人们提出了不少问题。例如,从刑事司法与国民朴素的法感情之间的关系来说,为什么国民普遍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却认定为犯罪?再如,从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来说,对于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3、为什么司法机关能够在刑法中找到定罪量刑的根据?又如,从认定犯罪的路径来说,为什么刑事司法机关直接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与结论认定犯罪?当然,这些问题又密切关联。仅从理论上说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区别,其意义是有限的;找出原因并提出对策才具有现实意义。在本文看来,公、检、法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没有以正当理念为指引,即没有正确认识刑法的机能与性质,没有将自由保障、刑法的补充性等理念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二是没有做出实质解释,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仅停留在字面含义,而没有基于法条目的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三是没有进行独立判断,即将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
4、。本文针对上述原因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法的立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J刑事立法将刑法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所以,刑法理念构成成文刑法赖以创建的实质渊源之一。刑法解释(适用)是将现实发生的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既然如此,就不可能偏离刑法理念解释刑法规范。换言之,任何立法理念都同时也是司法理念。成文刑法在解释和适用里所获得的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一再追溯到刑法理念所要求的东西,从中得到滋养。如若没有那种追溯,成文刑法的发展将根本无法理解。倘若
5、司法理念与立法理念背道而驰,立法目的就不可能实现。所以,解释者面对任何案件事实时,都必须秉持正当的刑法理念。刑事司法应当公正。公正的基本法则是,不允许任何人对自己司法,在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在罪恶与惩罚之间,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如同两个行为和两个行为人之间的正确距离的担保者。本来,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时,应当使自己成为一个中立者,而不应当与自己的利益产生任何联系。但是,部分办案人员与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以刑法理念为指引,而是以自身利益为导向。这是导致将行政违法乃至根本不违法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重要原因。理念如同北极星。“水手紧紧盯着北极星,不是为了抵达到北极星并在那里登陆,而
6、是要根据它来掌舵前行,穿越朗朗晴空与如晦风雨所以,以正当的刑法理念为指导,就可以处理各种疑难案件。从如何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说,特别需要将以下刑法理念作为指引。(一)自由保障的理念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但是,这两个机能不可避免存在冲突,因为越是强调法益保护,就越会限制国民自由。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就是从限制法益保护机能的角度来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的。虽然二者的关系是永恒的难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自由保障处于绝对优先地位:(1)行为虽然严重侵害了法益,但刑法没有明文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缺乏构成要件符合性);(2)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不严重
7、(缺乏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3)行为虽然被刑法明文禁止,且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但行为人缺乏非难可能性(缺乏责任)。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7月1日以前没有刑法典,但对任何犯罪行为都给予了刑罚处罚,而且处罚得相当及时。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制定刑法典?显然,其一是为了明确行为的评价标准,使人们对自己及他人的行为与后果具有预测可能性,从而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不致造成行为的萎缩。其二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国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
8、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之所以说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就是因为刑法能够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来保障一般国民与犯罪人的自由。既然如此,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当然应秉持保障国民自由的理念。要保障国民的自由,就必须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这是因为,为了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只有这样,国民才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罚处罚而感到不安,也不会因此而不敢实施合法行为,从而导致行为萎缩。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某种行为长期由国民公开实施,为一般人所认可时,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这是因为,“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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