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时申请人救济途径的相关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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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现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仅规定了行政系统内部的追责方式,而对于作为行政复议程序之中的申请人一方如何启动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利保障救济体系未予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申请人一方保护自己权利手段的有限性。本文从现有救济路径的局限性出发,结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提出了改变此种困局的相关建议。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复审程序。一般地,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适法性与适当性的监督,亦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很多相似之处,也有不少其自身的独特特质。一、“死胡同”法条引发
2、的现实困境先从一个具体的事件谈起:申请人A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行政复议机关B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C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C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申请人A如何对其权利进行救济。路径之一:申请人A是否可以再次向行政复议机关B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其督促被申请人C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从分析现行的法律规定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
3、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规定作为申请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启动“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的程序。再来看一下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
4、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比上述条文,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如何获得履行救济只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内部的督促履行方式以及追究相关行政责任,但对于申请人如何自行启动救济程序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等条文规定的
5、内容来看,行政复议程序属于“一次性程序”,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复议审理一次,而不能够就同一行政行为或同一具体事项反复多次地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种设计也是出于行政效率原则和经济原则考虑,如果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行政行为或同一具体事项反复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或不同层级行政复议机关提请复议,则会陷入行政机关内部循环往复的重复审查,势必会与信访工作相互混淆不清,也影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另外,除了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外,法律还设置了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关于行政复议事项的处理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
6、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居中做出最终的司法判断,也有利于尽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每一种制度的设计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基本上是从制度本身的优势、必要性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等各方面价值进行具体规定的。因此,当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申请过行政复议后就不能再次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之时,可否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其督促或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申请人面临此情况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实际上已经脱离了行政复议程序所能囊括的受理情形,形式上虽貌似是复议申请,但实质内容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其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
7、督职责,而这种层级监督职责又恰恰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督促管理职责,法律尚未允许司法权或行政复议权对于此类行为进行审查。结合上述分析看,申请人A通过继续向行政复议机关B申请复议,要求其督促被申请人C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路径无法走得通。路径之二:申请人A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呢?依然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加以分析判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申请人A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C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但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规定当被申请人C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之时,申请人A是否也同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
8、复议决定。再类比一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分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措施予以了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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