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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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书写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院病历质量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基本书写规范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三)病历书写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完整。2、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
2、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4、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5、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全名。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未在我院注册研究生、实习生、见习医师、进修生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其指导教
3、师审阅、修改并签名。6、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7、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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