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的股东会决议瑕疵区分标准.docx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东会决议瑕疵区分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比较法视角下的股东会决议瑕疵区分标准.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其正常效力的法律缺陷。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英国以决议损害大者无效,奉行实质主义标准。德国形式上分为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实质上奉行折中主义标准:重大瑕疵导致决议无效,一般瑕疵导致决议撤销;重大瑕疵通过立法列举,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日本奉行形式主义标准,将内容瑕疵分为两个层次:违反法律者为重大瑕疵,违反章程者为一般瑕疵;将程序瑕疵分为三个层面:重大瑕疵、一般瑕疵和微小瑕疵。其中重大瑕疵和微小瑕疵通过判例来确立,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实质主义标准:以英国为例英国以损害大小为标准来认定决议效力,只要存在损
2、害,就存在决议瑕疵。但是,如果决议瑕疵可以得到补救,则不会影响决议的效力。在英国,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不容置疑的,但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决议本身违反受托义务、带有欺诈性、给某些成员造成不公平的损害;二是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前者属于实质性损害,表现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对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后者属于形式性损害,主要表现为董事会的失职行为给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主要指对股东表决权的剥夺。以决议召集程序为例。通常,章程细则中规定召集股东会议的主体,一般授权董事甚至秘书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实际上,许多公司并不会将召集股东会议的权力交由某一位董事或秘书享有,而是由董事会整体享有。因此,如果召集股东会议
3、的行为并非由董事会作出,则召集行为无效,建立在无效召集基础上的股东会决议亦为无效。将董事排除于董事会议是不合法的,缺少合格董事延期召开的会议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董事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没有效力,而没有效力的委员会发出的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也是无效的。若公司秘书在没有征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召集股东会议,并通过公司停业清理的决议,则法院会认定召集行为不合理,进而宣告决议无效。折中主义标准:以德国为例德国对于决议瑕疵的区分,首先,以违法性作为认定决议瑕疵的基础;其次,在违法决议中,按照瑕疵的严重性区分。德国认定瑕疵决议效力的方式可被称为折中主义标准,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限制决议瑕疵的范围;另一方
4、面,能够真正将瑕疵的严重程度与效力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德国在立法上虽然也将决议瑕疵区分为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但决定瑕疵决议效力的却是损害程度严重与否这个标准。即,无论决议属于程序瑕疵还是内容瑕疵,只要瑕疵程度严重,就属于无效决议,瑕疵程度不严重的决议属于可撤销决议。何谓严重性决议瑕疵,有学者认为:”对根本性的股东权利的严重侵犯,以至于即便原告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很小,也是不可忍受的。”德国这种按照瑕疵严重程度来划分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做法,符合决议瑕疵的法理。这种思路背后的逻辑是,股东的意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意志以外的事项的严重程度。而且表决本身并不是法官考虑的对象,只有那些严重的表决瑕疵才会进入法官
5、的视野。(一)重大决议瑕疵德国于立法上明确列举了重大决议瑕疵,这些构成决议无效事由。这样处理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限制重大决议瑕疵范围,保护法律的安定性;另一方面,司法适用明确化,避免出现矛盾判决。重大决议瑕疵导致决议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德国股份法第241条规定的6种情形(I)违反规定召集的股东会议。德国股份法第121条第2项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决议后召集,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为董事者,视为有权参加决议。未遵照第121条由董事会决议召集,也未根据其他法律或章程规定由召集权人召集,则股东会决议无效。第121条第3项第一句规定,召集股东会应载明公司名称、住所、开会时间及地点。召集股
6、东会时缺少这些基本信息,则股东会决议为无效。第121条第4项规定,股东会召集应通过公司公报进行公告,如果公司股东姓名为已知者,应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召集。如果股东会召集流程未遵照上述程序规定,则该股东会决议为无效。(2)决议未能依规定证明。德国股份法第130条第1项规定,股东会决议应记录于议事录并经过公证。第130条第2项规定,股东会议事录应载明股东会召集地点与时间、公证人姓名、表决方式与结果,以及任何与决议有关的决定。第130条第4项规定,股东会议事录须由公证人签名。股东会决议若未能遵照上述规定证明,则该决议为无效。(3)决议与股份公司本质不符,或其内容全部或大部分违反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公共
7、利益的规定。该种决议瑕疵属于内容瑕疵,如公司无盈余而分配股利、将股东出资返还于股东、公司违反规定回购股份、变更股份公司机关基本权责等。出现上述情形,股东会决议为无效。(4)决议内容违反善良风俗。该种决议瑕疵属于内容瑕疵。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之中。(5)因决议撤销之诉而被宣告无效。股东会决议经撤销之诉裁判确定,并被宣告无效,该决议当然为无效。此款被认为仅具宣示性意义。(6)依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398条裁判而撤销,因此被视为无效。2 .其他重大决议瑕疵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其他重大决议瑕疵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附条件增资决议的股东会决议,违反发行新股应依原股东股
8、份比例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减资、增资及增资履行的决议未于决议后三个月内于商业登记簿登记等情况。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30条,为证明股东会决议有效,必须提交法官或公证人制作的会议记录,登记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时,需要提交会议记录善本。该规定避免了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而制作、登记虚假会议记录的情况。3 .特别情形(1)监察人选举决议无效。德国股份法第250条规定,选出未被提名者为监察人、选出的监察人人数超过法定上限,以及被选出者不符合第100条规定的资格等情形下,此决议无效。(2)盈余分配决议无效。德国股份法第253条规定,如果基于无效的年度财报承认决议,进而分派盈余,则此决议无效。(3)经确认年度结算决议无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比较法 视角 股东会 决议 瑕疵 区分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