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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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诞生自德国公法的比例原则,呈现出双重的普遍性:不但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地域普遍化),也开始向私法领域挺进(领域普遍化)。那么,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存在理论上的根据吗?就比例原则而言,如果它具备普遍性,要么因为它是理性化的一般要求、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程序、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终极价值,但这些看法都误解了比例原则的性质。因此,比例原则的普遍化,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观念的普遍化。但由于“关于私法(民法)立法”与“私法(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比例原则并不能够适用于私法自身的内容,所以并不具备领域的普遍化。同时,由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本身存在问题,因此要承认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只能承
2、认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紧急情况这两种限制基本权利的情形,而此时比例原则并未拥有超越其他审查工具的明显优势,所以比例原则的地域普遍性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导言关于比例原则,一个亟待说明的现象,是它日益明显的普遍化趋势。一方面,虽然起源于德国,但其影响不仅逐步扩张至欧盟国家,而且藁延至欧洲之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就连美国也出现了引进比例原则的呼声。另一方面,尤其是在中国,原本被认为只适用于公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其影响力开始向刑法、诉讼法等领域扩张;甚至在法律属性差异明显的私法领域,其传播也未受明显阻碍,部分民法学者呼吁并论证接受比例原则的可能性,并给出一些事实上运用该原则的例证。这表明,比例原则
3、的普遍性可能是双重的:它既是跨地域(国家)的,也是跨领域(法律部门)的。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比例原则的普遍化”这个现象?显然,不能仅仅把它看做一种“正在发生”的事实问题,因为不但事实上很多国家或地区尚未接受比例原则,而且也存在虽然采纳了“比例原则”的名称、但未必全面接受其内容的情形。因此,这实际上是个“比例原则应不应当普遍化”的规范问题,即在这个普遍化的现象背后是否存在某些理由,使得比例原则的普遍化无法被合理的反对,于是那些尚未接受该原则的地域或领域,就有了必须接受比例原则的动力;相应的,如果这个背后的理由是有缺陷的,那么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就有可能是个错觉。文章的讨论,最终将要证明:比例原则的普
4、遍化,一定寄生于关于基本权利的某种特定观念,前三个部分就用来处理这个问题;同时.,由于这种观念本身存在问题,其普遍化缺乏充分的理由或正当性根据,这是文章最后两个部分的任务。一、普遍化的两种可能无论怎样反省这个现象,都需要从理解“比例原则的普遍化”这件事情入手。当我们说一个事物X是普遍的,通常是因为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其一,由于事物X本身具有某些特点或属性,使得X本身具备“普遍化的能力”;其二,一个事物X的普遍化依赖于另外一个事物Y的普遍化,如果事物Y的普遍化无法否认、且X与Y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密切关系,那么X的普遍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比例原则是普遍的,那么也不外乎这两种可能:要么因为比例原
5、则本身具备普遍化的能力、要么由于“寄生于”其他事物的普遍化之上。(一)普遍化的能力问题是,哪种类型的事物本身具备普遍化的能力呢?通常只有两类:其一,是形式化或者框架结构,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数学公式与逻辑法则;其二,是作为道德理想或政治理想的价值,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等具体价值,就是其中的典型。数学公式和逻辑法则的形式性很容易理解,无论你是用数学公式在计算手里苹果还是梨子的数量,苹果和梨子的大小与种类这些实质的问题,都不会影响数学公式的运用;同理,不管你在讨论什么样的问题,遵循逻辑的一般要求一一至少不能自相矛盾一一都必须被满足。为什么这些形式化的要求具备普遍性呢?一般来说,是因为这是
6、理性化(rationality)的要求,只要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理性的规范性效果,那么就必须遵循这些理性化的要求,否则你的行动将被视为是不理性的,因而也是错的,虽然这并不是那种违反道德的错误。由于任何人都无法合理对抗理性化的一般要求,所以形式化的数学公式和逻辑法则,就存在着无法否认的普遍性。除此之外,法律中还存在着一种同样形式化、也是普遍化的独特要求,这就是法律程序。通常由一定的步骤与过程所组成的法律程序,也具备明显的形式化色彩。即使程序的正当化可能不像数学公式和逻辑法则一样,完全依赖于“理性化的要求”这一点得到说明,但程序因形式性而来的普遍化,依然是个无法反对的状态,它甚至具备了地域和领域的双重
7、普遍性。除了这些形式化的框架之外,作为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的价值,也具备普遍化的能力。价值的普遍化能力来自于如下原因:由于价值一定具备道德上的吸引力,如果某些价值是任何特定群体都无法合理拒斥的,那么该价值就成为所有群体值得追求的某种理想,于是它就具备了应然意义上的普遍性。尚未接受该价值的群体必须就要做出某种改变:他们不但要接受该价值,而且还要依照这个价值来调整自身的行动,以便使得该价值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尤其是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这些终极性价值(UItimateVaIUes),其普遍性是无法被否认的。虽然由这些终极性价值衍生出来的派生性价值(derivativevalues),的确会
8、因为历史、制度安排等原因,不同群体会有不同的理解;但这种差异仍然只在派生性价值的层面上存在,而不能由此来反对终极价值的普遍性。例如,任何群体都会承认“家庭”是一种重要的价值,但是在如何面对由“家庭价值”派生出来的“孝道”时,因为历史、文化和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群体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看法,例如中国、而不是美国更加看重孝道的意义。回到比例原则。如果比例原则的普遍性来自于其自身具备普遍化的能力,那么它在性质上只有三种可能:要么比例原则是法律中的数学公式与逻辑法则,它因为这是理性化的一般要求而被普遍化;要么比例原则就是某种法律程序,而程序在法律领域的普遍化昭然若揭;要么比例原则是如同正义、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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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比例 原则 普遍化 基本权利 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