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论视野下的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研究.docx
《本体论视野下的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体论视野下的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研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本体论视野下的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研究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还是其他性质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否因其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在本质上有所区别?保证期间保证债务履行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是何种关系?虽然分析上述问题的相关论著较多,但实践中法官、律师对其认识依然比较混乱,由此也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偏误。究其根源,与立法认识差异和立法技术不成熟密切相关。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问题,不妨先行跳出当前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束缚,从本体论的角度加以阐释,或有正本清源之效。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履行期间合同债务存在履行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应当全面、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不能履行或拒绝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
2、以要求主张违约责任,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从理论上讲同样存在合同履行期间及诉讼时效问题。那么,保证期间是否就是合同法上的履行期间?两者之间又是何种关系?(一)保证合同的特点及其履行1 .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诺成性、单务性、从属性的特点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无偿为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此时发生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债权人可根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代为履行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保证人无正当理由须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保证合同亦是诺成合同,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保证债务成立(虽然其债务范围和具体内容未最终
3、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主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代为履行的请求权,保证债务范围由此得到明确,保证人因此可切实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债权人享有保证债务请求权,并不对保证人承担对应的法律义务,而保证人须承担保证债务履行的义务,并不享受对应的法律权利。保证合同也是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在产生、变动、消灭等方面具有从属性。综上,保证合同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损益行为,而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增益行为,且这种利益状态自从合同成立生效时就存在。保证合同的上述特点决定了立法者在设计保证债务履行期限上应当有所特别考量,以防止对保证人的损益过多。2 .保证债务的履
4、行期间问题保证债务作为合同债务的一种,也有一个履行期间,这个履行期间原则上应由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约定。如双方无此约定,主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随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权,不少情况下债权人并没有要求保证人即可履行,而是给予宽限期。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可以不考虑宽限期之有无,直接主张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应当在宽限期内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否则主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单独将保证人或将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保证合同的上述特点,立法者并非按照一般合同履行期间的理论对保证债务履行进行制度设计。(二)保证期间是否为合同履行期间1 .保证
5、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消极)的解除条件从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效力角度分,附条件可分为附停止条件和附解除条件。停止条件“谓左右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之条件。因停止条件之成就,法律行为始发生其固有的效力,不成就确定时,并失其期待效力J1解除条件“谓左右法律行为效力消灭之条件。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者,其法律行为即生效力,因条件之成就,失其效力J2从所附条件的存在状态角度予以分析,附条件可分为附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积极条件“谓以一定事实之发生,即以其状态之变更为条件,因其变动之发生而成就J3消极条件“谓以一定事实之不发生,即以其状态之不变更为条件,因其变动不发生之确定,而成就J4保证期间本质上是保证债
6、务所附的一个消极的解除条件。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债务虽未最终明确,但其合法有效存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权,此时保证债务继续存在并得以明确;如果债务人不在保证期间(消极条件)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权的,保证债务消灭(解除条件)。2 .保证期间同时是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间其特殊之处在于此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仍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权的,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更无需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而一般的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或为一定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合同法上的损失扩大防止等义务,但债权一般情况下不会消灭,其违约赔偿请求权也不会消
7、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权,在方式上可采取口头告知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在时间上可要求立即履行保证债务,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保证人不即时履行或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二、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期间“谓以一定之时点为起点,以迄于他之时点为终点,继续延长之时间5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起迄期间。保证债务在保证债务届满是否归于消灭,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债务请求权。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保证期间应定性为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权利的存续期间。6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少人认为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某实体权利
8、的存续期间,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其仅适用于形成权,而不适用于请求权。“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的效果之权利也。”7“请求权者,要求他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其作为或不作为称为给付J8形成权的行使只需要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产生、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相对人的协力才可产生、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请求权的特性决定保证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有持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观点者认为:债权人作出选择(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权或作出一定的行为)是第一步,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权是第二步,“前一意思表示所行使者为选择权,后一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本体论 视野 保证 期间 法律 性质 研究